
【法】 uncontrovertible proof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不可駁倒的證據”對應的核心英文表述為“irrefutable evidence”或“conclusive evidence”,指在司法程式中具有絕對證明效力、無法通過邏輯推理或反證推翻的實證材料。根據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義,此類證據需滿足兩個要件:一是符合“清楚且令人信服”(clear and convincing)的證明标準,二是達到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效力層級。
從大陸法系視角,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的“證據确實、充分”要件,在英美法語境中可對應為“irrefutable evidence”的適用标準,要求證據鍊達到唯一性、排他性的證明強度。劍橋大學法學院研究指出,這類證據常見于DNA鑒定、經公證的書面契約等具備科學驗證或法定認證形式的證據類型。
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普通法系更強調“conclusive evidence”的程式性價值,如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201條對司法認知事項的規定;而中國司法實踐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77條,确立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的證據效力等級。
“不可駁倒的證據”是指在法律或事實層面具有絕對說服力、無法被質疑或推翻的證明材料。以下是詳細解析:
不可駁倒的證據通常包括:
在法律實踐中,此類證據可直接形成完整的證據鍊,成為裁判的關鍵依據。例如,DNA匹配結果若符合法定程式,通常會被視為不可推翻的直接證據。
如需進一步了解證據分類或法律程式,可參考來源、5、9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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