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mplicit agreement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explain; make clear
agree on; agreement; confer; deliberation
【計】 protocol
【經】 agreement; assent; composition; treaty
在漢英詞典框架下,"不講明的協議"對應的英文術語主要為"tacit agreement"和"unspoken agreement",指通過行為暗示而非書面或口頭明确約定的共識關系。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維度:
語言學特征 英語中"tacit"源自古拉丁語"tacitus",包含"緘默"與"心照不宣"雙重語義場。《牛津英語詞典》将其定義為"通過沉默或行為而非文字建立的共識",與漢語"盡在不言中"存在跨文化語義重疊。
法律適用邊界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釋義,此類協議在普通法系中可能構成"默示合同"(implied contract),但需滿足雙方行為具有持續一緻性、可預測性等要件。中國大陸《民法典》第469條對默示條款的認定則強調"交易習慣"的證明責任。
跨文化交際差異 跨文化研究顯示,高語境文化群體(如東亞)對此類協議的依賴度比低語境文化群體高37%(Hofstede, 2021)。國際商務領域常見案例包括:
“不講明的協議”一般指協議中存在未明确表述的條款或隱含約定,可能涉及以下兩種場景:
根據《民法典》第510-511條,若協議内容不明确:
未明示的協議易引發糾紛,建議:
注:協議的效力需滿足當事人、标的、合意等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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