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ced withdrawal
強迫離職在漢英詞典視角下指用人單位通過非自願手段迫使勞動者結束勞動關系的行為,對應英文術語為"coerced resignation" 或"constructive dismissal"。其核心特征是用人單位的行為實質剝奪了勞動者繼續履職的選擇權,而非勞動者主動辭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若用人單位存在以下情形,勞動者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此類情形可能構成強迫離職的法律依據: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Coerced Resignation
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施加壓力(如威脅、恐吓、惡意調崗降薪)後"被迫自願"提交辭呈,表面形式為辭職,實質屬于非自願離職。
例:Demoting an employee with salary cut to force resignation constitutes coerced resignation.
Constructive Dismissal
法律術語,指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關鍵條款(如崗位、薪資、工作地點),或制造無法忍受的工作環境,導緻勞動者無法繼續履職而離職,視為"推定解雇"。
例:Unilateral relocation without consent may be deemed constructive dismissal.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勞動争議司法解釋)
注:中國大陸司法實踐中,強迫離職的認定需結合《勞動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如第18號案例),勞動者可主張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建議咨詢專業勞動仲裁機構或律師以獲取個案指導。
“強迫離職”是指用人單位通過非法或變相手段迫使勞動者主動辭職,從而達到不支付經濟補償的目的。它與“被迫離職”存在本質區别,具體解析如下:
被迫離職(合法維權)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當用人單位存在以下情形時,勞動者可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N倍月工資):
強迫離職(用人單位違法行為)
指用人單位通過惡意調崗、降薪、PUA、孤立排擠等手段,制造難以忍受的工作環境,迫使勞動者“自願”辭職,以此規避經濟補償責任。
切勿因情緒沖動主動提交辭職申請!若因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導緻離職,需在仲裁時效(一般1年)内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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