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s praetorium
【法】 adjudicating officer; praetor
cut into parts; dismiss; judge; reduce
capacity; estimate; measure; mete; quantity; quantum
【醫】 amount; dose; dosis; measure; quanta; quantity; quantum
【經】 volume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裁判官裁量權(Judicial Discretion)是法律體系中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依據法律原則、司法實踐及個案具體情況,對法律適用、證據采信或量刑幅度等事項行使的自主判斷權力。其核心在于平衡法律剛性與個案公正性,确保司法裁決既符合立法精神,又能適應社會動态需求。
從漢英對照角度解析,該術語可拆解為:
法律實踐中,裁量權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該權力的邊界由禁止恣意原則(Arbitrariness Prohibition)限定,要求裁判必須符合法律目的并具備充分說理。如英國最高法院在_R (on the application of UNISON) v Lord Chancellor_案中确立,裁量權行使需通過"合理性審查"(Rationality Test)。
“裁判官裁量權”是法律領域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義可結合以下要點理解:
裁判官
指具有司法裁決職能的法官或類似職務人員,負責依據法律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官需根據證據和法律規定判定被告是否有罪及量刑幅度。
裁量權
指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内,根據實際情況對案件處理方式、處罰種類或幅度進行自主判斷和選擇的權力。例如,行政機關可在法定罰款區間内決定具體金額。
綜合含義
“裁判官裁量權”即法官在司法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根據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原則,對判決結果(如量刑、賠償标準等)進行合理選擇的權力。
法律基礎
裁量權的行使需嚴格遵循法定權限,如《行政處罰法》第四條明确要求處罰須依法實施。司法裁量權同樣以成文法或判例法為依據。
行使原則
裁量權并非“任意權”,需受以下約束:
“裁判官裁量權”是法律賦予裁判官在司法活動中依法靈活處理案件的權限,其核心在于平衡法律剛性與個案特殊性,需以公正、合理為原則行使。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權威法律數據庫或官方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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