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redecessor company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被接管公司"(Company Under Receivership)指因財務危機、經營不善或法律程式導緻控制權被外部實體(如法院、監管機構或指定接管人)強制接管的公司。其核心特征包括:
控制權轉移
公司原管理層權力被暫停,由接管人(Receiver)行使資産處置、債務重組等決策權。常見觸發條件包括:破産清算程式啟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73條)、金融監管幹預(如銀行被銀保監會接管),或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公司法》第182條)。
法律程式屬性
接管需經法定程式确認。例如:
商業影響
接管後公司通常面臨資産重組、業務收縮或強制清算。國際清算銀行(BIS)指出,接管程式旨在平衡債權人利益與企業存續價值(來源:BIS: Corporate Bankruptcy Frameworks),但可能導緻股東權益歸零(如安邦保險集團接管案)。
術語對照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法律依據 |
---|---|---|
被接管公司 | Company Under Receivership | 《企業破産法》第73條 |
接管人 | Receiver/Administrator | 《商業銀行法》第64條 |
行政接管 | Regulatory Receivership | 《存款保險條例》第18條 |
權威文獻可參考:
關于“被接管公司”的詳細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被接管公司指因特定原因(如經營危機、違規操作等),由外部機構(如政府部門、法院指定機構或第三方企業)暫時接管其管理權的企業形式。接管期間,原公司治理結構暫停運作。
接管後的管理權變動
法律依據與目的
我國《公司法》規範了公司組織形式,接管程式多依據相關法規啟動,核心目的是通過外部幹預保護債權人、員工及公共利益,避免企業倒閉引發連鎖反應。
常見適用場景
主要見于金融機構或大型企業出現償付危機、重大違規時,例如2020年包商銀行被央行接管案例(與金融機構接管邏輯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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