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s praetorium
【法】 adjudicating officer; praetor
cut into parts; dismiss; judge; reduce
capacity; estimate; measure; mete; quantity; quantum
【医】 amount; dose; dosis; measure; quanta; quantity; quantum
【经】 volume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裁判官裁量权(Judicial Discretion)是法律体系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法律原则、司法实践及个案具体情况,对法律适用、证据采信或量刑幅度等事项行使的自主判断权力。其核心在于平衡法律刚性与个案公正性,确保司法裁决既符合立法精神,又能适应社会动态需求。
从汉英对照角度解析,该术语可拆解为:
法律实践中,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该权力的边界由禁止恣意原则(Arbitrariness Prohibition)限定,要求裁判必须符合法律目的并具备充分说理。如英国最高法院在_R (on the application of UNISON) v Lord Chancellor_案中确立,裁量权行使需通过"合理性审查"(Rationality Test)。
“裁判官裁量权”是法律领域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义可结合以下要点理解:
裁判官
指具有司法裁决职能的法官或类似职务人员,负责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官需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被告是否有罪及量刑幅度。
裁量权
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对案件处理方式、处罚种类或幅度进行自主判断和选择的权力。例如,行政机关可在法定罚款区间内决定具体金额。
综合含义
“裁判官裁量权”即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原则,对判决结果(如量刑、赔偿标准等)进行合理选择的权力。
法律基础
裁量权的行使需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如《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明确要求处罚须依法实施。司法裁量权同样以成文法或判例法为依据。
行使原则
裁量权并非“任意权”,需受以下约束:
“裁判官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依法灵活处理案件的权限,其核心在于平衡法律刚性与个案特殊性,需以公正、合理为原则行使。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法律条文或案例,可参考权威法律数据库或官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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