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optive relationship
adopt; foster-mother; mother; take in and bring up
【法】 adopt; adoptio; adoption
relation; relationship; appertain; bearing; concern; connection; term; tie
【計】 relation
【醫】 rapport; reference; relation; relationship
收養關系在漢英法律語境下指通過法定程式建立的拟制親子關系,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方面:
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關系成立需滿足:收養人年滿30周歲、具備撫養能力,被收養人未滿14周歲(特殊情形除外),并經過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英語法律體系中,《元照英美法詞典》将"adoption relationship"定義為"通過司法程式創設的父母子女法律關系",強調法院判決的強制性(商務印書館,2023版)。
權利義務轉化
該關系使收養人取得等同于自然父母的權利義務,包括監護權、繼承權及撫養義務,同時消除被收養人與原生家庭的法律聯繫。英國《1989年兒童法案》規定,收養令頒發後,原父母自動喪失父母責任(Parental Responsibility)。
跨文化差異特征
對比漢英法律體系,中國收養制度更強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而英美法系允許成人收養(Adult Adoption),如美國《統一收養法案》規定可收養21歲以上成年人(康奈爾大學法律信息研究所)。漢語概念側重宗族延續功能,英語術語"adoptive kinship"則包含更廣泛的社會關系網絡。
權威數據顯示,中國民政部2024年備案收養登記案例中,98.6%為孤兒收養,體現制度福利屬性(民政部全國收養信息系統)。建議延伸閱讀《牛津法律詞典》中"adoption in canon law"條目,了解宗教法對現代收養制度的溯源影響。
收養關系是通過法律程式建立的拟制血親關系,具體解釋如下:
收養關系是指通過法定程式,将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撫養,從而在原本無血緣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創設拟制父母子女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核心特征是通過法律行為替代自然血緣聯繫,形成與自然血親同等效力的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拟制性
通過法定程式創設父母子女關系,與自然血親不同,可依法解除。
身份變更效力
産生三方面法律後果:
主體限制性
僅能發生在非直系血親或完全無血緣者之間。
主體類型 | 具體要求 |
---|---|
收養人 | 需同時滿足: • 具備撫養教育能力 • 無醫學禁止收養疾病 • 一般無子女或僅有一名子女 |
被收養人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 孤兒 •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 |
注:以上信息綜合自《民法典》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具體個案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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