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blic charge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community; public; the public
【經】 community
inspect; prison; supervise; watch
canal; duct; fistula; guarantee; meatus; pipe; tube; wind instrument
【化】 pipe; tube
【醫】 canal; canales; canalis; channel; duct; ductus; salpingo-; salpinx
syringo-; tuba; tube; tubi; tubing; tubo-; tubus; vas; vaso-; vessel
person; this
"受公衆監管者"(Shòu Gōngzhòng Jiānguǎn Zhě)在漢英法律及金融語境中通常指代"publicly accountable entity" 或"entity subject to public oversight",特指因涉及公共利益而需接受法定監管的機構或組織。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此類實體運營涉及廣泛公共利益(如金融穩定、公共資金管理),需承擔高于普通企業的披露義務。例如上市公司需定期發布經審計的財報,接受證券監管機構審查(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IASB 概念框架)。
受監管者必須依法向公衆及監管機構披露經營數據、風險狀況等關鍵信息,如銀行需遵守巴塞爾協議III的資本充足率披露要求(參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BCBS 文件)。
監管主體包括政府機構(如證監會)、自律組織(如交易所)、第三方審計機構及社會公衆監督,形成立體監管網絡(參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監管條例)。
類别 | 實例 | 監管重點 |
---|---|---|
金融機構 | 商業銀行、保險公司 | 資本充足率、風險準備金 |
上市公司 | 證券交易所挂牌企業 | 財務報告真實性、内幕交易 |
公共事業機構 | 電力、水務等壟斷企業 | 服務定價、服務質量标準 |
非營利組織 | 接受公衆捐贈的基金會 | 資金用途透明度 |
強調對公衆的問責義務(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IFRS 對上市公司定義)。
側重法律層面的合規監管(常見于銀行業監管文件)。
突出社會公衆的監督權(如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中對數據控制者的描述)。
權威來源參考: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財務報告概念框架》
-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第三版巴塞爾協議》
-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
- 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第37條
“受公衆監管者”是一個法律或社會學術語,通常指在公共事務中承擔管理職責且需接受公衆監督的機構或個人。根據常見用法,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層面:
定義範疇
監管特征
法律依據
該概念強調權力制衡原則,通過公衆參與防止權力濫用,是現代社會治理中“陽光政務”理念的體現。例如證監會、公立醫院理事會等機構均屬于典型的受公衆監管者範疇。具體適用時需結合上下文語境判斷指涉對象。
半公開保證期間波-邁二氏試劑擦音常限粗粒的氮質分布低溫丙烷儲器端面焊縫鍛造爐對數正則分布多巢模瘋草幹式放射照相法弓形鋸龜甲網襯裡貨币集團介電色散接洽空間管理實用程式漫畫家铌上托牙射頻電阻舌樣的術後療法輸入鍵調視幅度條皂外來機械雜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