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blic charge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community; public; the public
【经】 community
inspect; prison; supervise; watch
canal; duct; fistula; guarantee; meatus; pipe; tube; wind instrument
【化】 pipe; tube
【医】 canal; canales; canalis; channel; duct; ductus; salpingo-; salpinx
syringo-; tuba; tube; tubi; tubing; tubo-; tubus; vas; vaso-; vessel
person; this
"受公众监管者"(Shòu Gōngzhòng Jiānguǎn Zhě)在汉英法律及金融语境中通常指代"publicly accountable entity" 或"entity subject to public oversight",特指因涉及公共利益而需接受法定监管的机构或组织。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三层:
此类实体运营涉及广泛公共利益(如金融稳定、公共资金管理),需承担高于普通企业的披露义务。例如上市公司需定期发布经审计的财报,接受证券监管机构审查(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 概念框架)。
受监管者必须依法向公众及监管机构披露经营数据、风险状况等关键信息,如银行需遵守巴塞尔协议III的资本充足率披露要求(参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BCBS 文件)。
监管主体包括政府机构(如证监会)、自律组织(如交易所)、第三方审计机构及社会公众监督,形成立体监管网络(参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监管条例)。
类别 | 实例 | 监管重点 |
---|---|---|
金融机构 |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 资本充足率、风险准备金 |
上市公司 | 证券交易所挂牌企业 | 财务报告真实性、内幕交易 |
公共事业机构 | 电力、水务等垄断企业 | 服务定价、服务质量标准 |
非营利组织 | 接受公众捐赠的基金会 | 资金用途透明度 |
强调对公众的问责义务(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 对上市公司定义)。
侧重法律层面的合规监管(常见于银行业监管文件)。
突出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对数据控制者的描述)。
权威来源参考: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财务报告概念框架》
-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37条
“受公众监管者”是一个法律或社会学术语,通常指在公共事务中承担管理职责且需接受公众监督的机构或个人。根据常见用法,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层面:
定义范畴
监管特征
法律依据
该概念强调权力制衡原则,通过公众参与防止权力滥用,是现代社会治理中“阳光政务”理念的体现。例如证监会、公立医院理事会等机构均属于典型的受公众监管者范畴。具体适用时需结合上下文语境判断指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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