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verlying right
he; his; such; that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groundwater
【化】 ground water; subsoil water; subsurface water; underground water
【醫】 ground water; subsoil water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地下水使用權(Groundwater Use Rights)指土地所有者或合法使用者基于法律規定,對其土地下方含水層中水資源的提取、利用及管理的法定權限。該權利的法律内涵因法域不同存在差異:
普通法體系(如美國部分州)采用"絕對所有權"原則(Absolute Ownership Doctrine),主張土地所有者對地下水享有不受限制的提取權。但現代立法已通過《合理用水法案》建立優先分配制度,例如加利福尼亞州《可持續地下水管理法案》要求用水量不得超過含水層補給能力。
大陸法體系(如中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48條,明确地下水屬國家所有,使用者須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取水許可證。取水量需符合《地下水管理條例》規定的年度開采限額,并繳納水資源稅。
國際法框架下,《聯合國國際水道法公約》第2條提出"公平合理利用"原則,要求跨境含水層使用國建立聯合管理機制。典型案例包括美墨邊境的"愛德華茲蓄水層争議"最終達成的跨境監測協議。
該權利行使受三重限制:生态紅線(禁止超采引發地面沉降)、相鄰權限制(不得損害鄰近土地所有者權益)、公共利益保留(幹旱時期政府可實施用水管制)。美國地質調查局2024年監測數據顯示,全球13個主要含水層中已有8個處于持續負平衡狀态,凸顯權利行使中的可持續性要求。
“使用其土地地下水的權利”通常指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依法對地下水資源進行合理利用的權益。結合相關法律概念和搜索結果,具體解釋如下:
根據,地下水利用權是指土地所有人對存在于其土地地表以下之水加以取用的權利。這一權利的核心在于土地所有者或合法使用者對地下水的合法使用權限,但需符合國家水資源管理法規。
該權利并非絕對,需在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框架和水資源管理法規雙重約束下行使。實際操作中,建議結合地方政策與專業法律意見,确保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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