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act question; trial of fact
事實審(Fact-Finding)是訴訟法領域的核心概念,指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對案件相關證據、證人證言及客觀情況進行全面審查與認定的程式性活動。其核心功能在于通過證據規則還原案件真相,為法律適用提供事實基礎。
在普通法體系中,事實審通常由陪審團負責,法官則專注于法律審(即法律適用)。例如《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201條明确規定,法庭需基于充分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如中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要求法官“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體現了職權主義模式下事實審的主動審查特征。
事實審與法律審構成司法裁判的二元結構。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1條,确立了事實認定中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這是事實審程式的重要法律依據。該程式包含證據收集、質證認證、事實推定等環節,直接影響裁判結果的公正性。
國際比較視角下,世界銀行《2020年全球營商環境報告》指出,完善的事實審機制能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普通法系通過交叉質詢制度強化事實查明,而大陸法系則依賴法官的專業判斷,這種差異源于不同的訴訟文化傳統。
“事實審”是法律程式中的專業術語,其核心含義及特點可綜合多個來源總結如下:
事實審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案件相關證據、事實的真實性及關聯性進行全面調查和認定的過程。其核心任務包括:
對比維度 | 事實審 | 法律審 |
---|---|---|
審查對象 | 案件事實及證據 | 法律適用是否準确 |
審理階段 | 通常為一審、二審 | 多為終審(如三審制中的第三審) |
争議前提 | 事實存在争議或證據存疑 | 事實已确認,僅法律適用争議 |
源自羅馬法兩階段訴訟程式:第一階段法律審(審查訴訟合法性),第二階段事實審(由承審員作出判決)。
提示:若需了解具體案例或不同法系中的差異,可進一步查閱法律條文或司法實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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