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n-confidence motion
不信任動議(英文:Motion of No Confidence)是議會制國家立法機關對政府或特定官員提出質疑的法定程式,其核心含義為通過多數表決形式撤銷行政權力的合法性授權。該機制起源于18世紀英國議會傳統,現已成為現代民主制衡體系的關鍵制度設計。
從法律效力分析,不信任動議需滿足三項核心要件:1)須由法定數量的議員聯署提出;2)需經議會全體會議辯論;3)最終表決須獲得絕對多數支持。以英國《2011年固定任期議會法》為例,政府若在信任投票中失敗,将觸發14天内重組内閣或提前大選的法律程式。
比較法視角下,德國《基本法》第67條規定的建設性不信任投票要求議會必須同步提名新總理候選人,這種制度創新有效避免了權力真空。加拿大1982年《憲法法案》則明确規定省級立法機構可通過不信任動議罷免省長。
該機制的實際運作效果取決于政黨體系特征。在多黨制國家如意大利,1948-2023年間共發生63次不信任動議,平均每屆政府存活期不足1.3年;而英國自1945年以來僅6次成功案例,最近一次為1979年卡拉漢政府倒台。中國《憲法》第63條雖未直接采用該術語,但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罷免國家領導人,體現了權力機關對執行機關的監督原則。
不信任動議是議會制國家中立法機關對政府行使監督權的重要機制,其核心含義與運作特點可歸納如下:
不信任動議(Vote of No Confidence)是議會制國家中,立法機關通過投票方式對政府或内閣表達不信任的正式程式。若動議通過,政府需集體辭職或解散議會重新選舉。該機制起源于英國,1782年首次針對首相諾斯勳爵的動議成為曆史先例,但直到19世紀才形成制度化。
不同于彈劾針對個人違法行為,不信任動議聚焦政府整體施政能力,屬于政黨内部監督機制。英國2014年廢除首相彈劾權後,該動議成為制約首相的主要手段。
該機制既體現議會制國家的權力制衡特點,也可能導緻政治不穩定。如法國2024年因動議通過引發政府更疊時,總統馬克龍正在外訪,凸顯該制度的突發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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