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ee interest
【法】 land right
beneficial; benefit; increase; increasingly; profit
土地權益(Land Rights and Interests)指權利人依法對土地享有的各項權利及附屬利益的總稱,涵蓋法律賦予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其核心是通過法定程式确立的土地資源歸屬和利用關系,反映土地資源的配置與價值分配。
土地所有權(Land Ownership)
指國家或集體對土地的絕對支配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城市土地屬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土地除法律規定屬國家所有外屬集體所有。所有權主體不得變更,但使用權可依法流轉。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條
土地使用權(Land Use Right)
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權利人可在法定範圍内對土地進行開發、經營或農業生産,例如:
國際文獻中常以"Bundle of Rights" 描述權益組合,包括地表、地下資源及空間權利的分割歸屬(例:礦産開采權與地表使用權分離)。
土地權益行使需符合規劃管制(如用途分區、生态紅線)并履行納稅義務(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權利沖突時,優先保障生存性權益(如宅基地使用權)及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權威參考
因未搜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線上詞典資源,本文定義綜合《元照英美法詞典》對"Land Rights"的學理解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物權編的法定權利框架。具體條款可參見全國人大官網法律數據庫。
土地權益是指與土地相關的法定權利和利益,主要涉及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以下是詳細解釋:
土地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
他項權利
如需進一步了解土地征收補償計算等具體問題,可參考的公式或查看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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