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现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学习工具 > 汉英词典

投寄生效原则英文解释翻译、投寄生效原则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经】 deposited acceptance rule

分词翻译:

投的英语翻译:

cast; deliver; fling; pitch; send; throw
【医】 administer

寄生的英语翻译:

【医】 parasitism; parasitize; ramuli visci seu loranthi

效的英语翻译:

effect; imitate; render

原则的英语翻译:

fundamental; principle; tenet
【医】 principle
【经】 general principles; principle

专业解析

投寄生效原则(Mailbox Rule),又称"发信主义"或"投邮主义",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指承诺人将承诺信件交付邮局投递后,承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等待要约人实际收到。该原则在英美法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与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形成鲜明对比。

从法律术语演变角度看,《元照英美法词典》将其定义为"承诺一经投邮即生效"(第885页)。其核心要件包含三个要素:①承诺方式符合要约要求或交易惯例;②正确填写收件地址和邮资;③将信件完全交付邮政系统控制。该原则的确立源于1880年英国Henthorn v Fraser案,确立了邮寄承诺的即时生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条虽未直接采用该原则,但在电子数据领域有所体现: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时视为到达;未指定系统的,首次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即生效。这一规定部分吸收了发信主义精神。

实务中该原则主要适用于: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承诺;②传统纸质信函订约;③当事人明确约定采用邮寄承诺方式的情形。其法律价值在于平衡合同双方风险,将邮递延误风险转移至要约人,保障承诺人的信赖利益。但现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已转向到达主义,反映国际贸易规则的新趋势。

权威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
  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
  3.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4条
  4.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63条

网络扩展解释

“投寄生效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术语,主要应用于承诺生效时间的认定,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具有重要地位。以下是详细解释:

1.定义与核心含义

该原则指承诺(即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一旦通过邮寄方式发出并投递到邮局,即视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邮件在传递过程中延迟或丢失,也不影响合同成立的效力。

2.适用法系与背景

3.法律后果

4.优缺点分析

5.词源补充

“投寄”一词本身意为“付邮寄出”(如寄送信件或文件),但在此法律术语中特指通过邮寄方式发出的承诺行为。

若需进一步了解不同法系的具体案例或国际合同法的对比,可参考相关法律文献或判例分析。

分类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览...

氨基某腙熬炼半胶束逼死某人单条铸造机德格兰德蒙氏上睑下垂矫正术动态倾印防磨板腓神经麻痹分级机分类器吩砒嗪化氯怪异固定价格后天性素质化学动力街头冲突刻板姿势宽度结构两种细胞情况麦壳蛋白猕猴属平滑肌张力障碍热收缩熔融烧碱伤寒菌科四原子氧速度图腕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