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deposited acceptance rule
cast; deliver; fling; pitch; send; throw
【医】 administer
【医】 parasitism; parasitize; ramuli visci seu loranthi
effect; imitate; render
fundamental; principle; tenet
【医】 principle
【经】 general principles; principle
投寄生效原则(Mailbox Rule),又称"发信主义"或"投邮主义",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指承诺人将承诺信件交付邮局投递后,承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等待要约人实际收到。该原则在英美法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与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形成鲜明对比。
从法律术语演变角度看,《元照英美法词典》将其定义为"承诺一经投邮即生效"(第885页)。其核心要件包含三个要素:①承诺方式符合要约要求或交易惯例;②正确填写收件地址和邮资;③将信件完全交付邮政系统控制。该原则的确立源于1880年英国Henthorn v Fraser案,确立了邮寄承诺的即时生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条虽未直接采用该原则,但在电子数据领域有所体现: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时视为到达;未指定系统的,首次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即生效。这一规定部分吸收了发信主义精神。
实务中该原则主要适用于: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承诺;②传统纸质信函订约;③当事人明确约定采用邮寄承诺方式的情形。其法律价值在于平衡合同双方风险,将邮递延误风险转移至要约人,保障承诺人的信赖利益。但现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已转向到达主义,反映国际贸易规则的新趋势。
权威参考文献:
“投寄生效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术语,主要应用于承诺生效时间的认定,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具有重要地位。以下是详细解释:
该原则指承诺(即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一旦通过邮寄方式发出并投递到邮局,即视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邮件在传递过程中延迟或丢失,也不影响合同成立的效力。
“投寄”一词本身意为“付邮寄出”(如寄送信件或文件),但在此法律术语中特指通过邮寄方式发出的承诺行为。
若需进一步了解不同法系的具体案例或国际合同法的对比,可参考相关法律文献或判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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