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ˈriːznəblnəs/ 美:/'ˈriːznəblnəs/
n. 合理;妥當
I had to grant the reasonableness of his argument.
我不得不承認他的論點的合理性。
I had to grant the reasonableness of his argument.
我必須承認他的論點有道理。
She had to grant the reasonableness of his decision.
她不得不姑且相信他的決定有理。
But the thing about Mr Allawi is that reasonableness keeps breaking through.
但是關于阿拉維的事情就是合理維持突破。
Estimates do not stretch facts to the edge of reasonableness and beyond.
預計不能超出事實的合理性邊緣。
n.|legitimacy/that figures;合理;妥當
reasonableness 指“合理性”或“合乎情理”,指思想、行為、決定或要求等符合邏輯、常識、公平或可接受的标準,既不過分也不極端。其核心在于依據客觀标準或普遍認可的社會規範進行判斷,強調適度、公正和可接受性。具體含義可細分為以下方面:
基于理性與邏輯: 指觀點、論證或結論建立在合理的推理、充分的證據和清晰的邏輯之上,而非僅憑情感、偏見或武斷。例如,在學術或專業讨論中,一個“合理的”理論需要經受住邏輯檢驗和證據支持。
來源: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OED), "reasonableness, n." (Second Edition, 1989).
符合常識與經驗: 指行為、要求或期望與大多數人在類似情況下依據常識和經驗會做出的判斷或預期相一緻。例如,在商業合同中,一方要求對方在極短時間内完成不可能的任務,會被視為“不合理”。
來源:Merriam-Webster's Collegiate Dictionary (11th Edition), "reasonable."
適度與公平: 強調不過分、不極端,在程度或範圍上是恰當的、可接受的。這尤其體現在對他人行為或要求的評價上。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常要求商家對商品瑕疵的補救措施必須是“合理的”。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ition), "reasonable."
(法律語境)客觀标準: 在法律領域,“合理性”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客觀判斷标準(常以“合理的人”标準體現)。它用于判斷行為(如注意義務的履行)、信念(如合理懷疑)或決定(如行政決定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一個通情達理的人在同等情況下會采取或持有的标準,而非行為者個人的主觀想法。這是司法審查(如對行政行為)和許多侵權、合同案件的核心。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ition), "reasonable person;" Wade and Forsyth's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哲學/倫理學)可證成性: 在哲學讨論中,特别是倫理學和政治哲學,“合理性”指信念、行為或規範能夠被理由所支持或證成(justified),能夠經得起批判性反思和公共辯護。
來源: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Reasons for Action: Justification, Motivation, Explanation."
總而言之,reasonableness 描述的是一種符合理性、常識、公平和適度要求的特質,是判斷思想、行為或規範是否恰當、可接受的核心标準,尤其在法律和倫理領域具有基礎性地位。
“reasonableness”是形容詞“reasonable”的名詞形式,其核心含義是基于理性、邏輯或常識的適度與公平性。具體可從以下角度理解:
基本定義
指行為、判斷或要求符合邏輯、常識或社會普遍接受的準則,既不過分極端也不武斷。例如:“The court assessed the reasonableness of the contract terms”(法院評估了合同條款的合理性)。
關鍵特征
應用場景
語義關聯
該詞強調在複雜情境中通過邏輯推理達成平衡狀态的能力,不同于單純強調邏輯的“rationality”,更側重實踐層面的可行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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