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bable cause是什麼意思,probable cause的意思翻譯、用法、同義詞、例句
常用詞典
可能的原因;合理的根據
例句
The probable cause of his death is traceable to an incident in 1724.
他可能的死因是源于1724年的一次事故。
The probable cause of death was heart failure.
死亡的可能原因是心髒病。
Overloading was the probable cause of the accident.
超載是事故的可能起因。
This paragraph contains the essence of what probable cause is.
這段文字在内容上包含了什麼是“合理可能”的本質。
Never hesitate to use hearsay information to help establish probable cause.
這就意味着允許依據間接所聞的信息建立起合理可能。
專業解析
Probable Cause(相當理由) 是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國法律中的一個核心概念,特指執法機關(如警察)在進行某些可能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強制性行為(如逮捕、搜查、扣押或申請逮捕令、搜查令)之前,必須具備的法定證據标準。
其詳細含義可分解為:
-
核心定義:
- Probable Cause 指的是,基于執法官員當時所知曉的事實和情況,足以使一個理性且謹慎的人相信:
- 在逮捕的語境下:某人已經實施了、正在實施或即将實施某項犯罪行為。
- 在搜查或扣押的語境下:與犯罪活動相關的特定證據(如違禁品、犯罪工具、犯罪所得)可以在特定的地點(如住所、車輛)或特定的人身上被找到。
- 簡言之,它要求執法機關有合理的根據(而不僅僅是猜測或懷疑)來采取行動,這個根據必須客觀存在且具體。
-
關鍵要素:
- 事實與情況(Facts and Circumstances):判斷是否存在 Probable Cause 必須基于執法官員在行動時所掌握的所有具體信息。這些信息可以來源于:
- 執法官員的直接觀察(如目睹犯罪行為、聞到毒品氣味)。
- 可靠的線人或舉報人提供的信息(需評估其可靠性和信息基礎)。
- 其他證據(如物證、法醫報告、監控錄像)。
- 嫌疑人的行為表現(如見到警察逃跑)。
- 理性謹慎的人标準(Reasonably Prudent Person Standard):判斷标準是客觀的,不是基于某個特定官員的主觀想法,而是基于一個假想的、理性且謹慎的人在相同情況下會如何判斷。這要求證據必須達到一個能讓普通人信服的程度。
- 可能性(Probability):Probable Cause 要求的是相當可能(fair probability) 或實質性的機會(substantial chance),而非絕對的确定性(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或僅僅是可能性(mere possibility)。它介于“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門檻較低,允許短暫扣留和拍身搜查)和“排除合理懷疑”(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定罪标準)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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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與重要性:
- Probable Cause 是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核心要求之一。第四修正案保護人民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并規定除非基于 Probable Cause,否則不得籤發令狀。
- 它是平衡政府執法權力與公民個人隱私和自由權利的關鍵機制。要求 Probable Cause 旨在防止執法機關濫用權力進行隨意或騷擾性的逮捕和搜查。
-
應用場景:
- 申請令狀(Warrant):警察通常需要向中立的法官或治安法官展示 Probable Cause,以獲得逮捕令(Arrest Warrant)或搜查令(Search Warrant)。令狀會具體描述要逮捕的人或要搜查的地點及物品。
- 無令狀逮捕(Warrantless Arrest):如果警察當場目睹重罪(Felony)發生,或有 Probable Cause 相信某人犯了重罪(無論是否當場目睹),通常可以在沒有逮捕令的情況下實施逮捕。對于輕罪(Misdemeanor),通常需要警察當場目睹才能進行無令狀逮捕(規則各州略有不同)。
- 無令狀搜查(Warrantless Search):雖然第四修正案原則上要求搜查需持令狀,但最高法院通過判例确立了一些例外情況,允許在無令狀下進行搜查,前提是存在 Probable Cause 且情況符合例外(如機動車搜查例外、緊急情況例外、搜查逮捕附帶的搜查等)。例如,警察若有 Probable Cause 相信車輛内藏有違禁品,通常可以在無搜查令的情況下搜查該車輛(Carroll Doctrine)。
Probable Cause 是一個要求執法機關在采取可能嚴重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強制措施前,必須掌握的客觀、具體的證據基礎。它要求這些證據足以讓一個理性謹慎的人相信犯罪活動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逮捕),或者相信特定證據存在于特定地點或人身上(搜查/扣押)。它是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重要保障,旨在約束政府權力,保護公民自由。其核心在于“相當可能”或“實質性的機會”,而非絕對确定或僅僅是猜測。
權威參考來源:
-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 (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S. Constitution):規定了免受無理搜查扣押的權利及令狀要求。 (來源:美國國家檔案館)
- 美國最高法院判例 Carroll v. United States, 267 U.S. 132 (1925):确立了機動車搜查的例外規則,闡釋了 Probable Cause 在無令狀搜查中的應用。 (來源: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彙編)
- 美國最高法院判例 Brinegar v. United States, 338 U.S. 160 (1949):對 Probable Cause 的定義和“理性謹慎的人”标準進行了經典闡述。 (來源: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彙編)
- 美國司法部法律術語指南:提供法律術語的官方解釋。 (來源:美國司法部官網)
網絡擴展資料
“Probable cause”是英美法系中一個重要的法律術語,尤其在刑事訴訟程式中具有核心意義。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
指執法人員基于客觀事實和合理推斷,認為某人已實施犯罪或某處藏有犯罪證據的充分依據。這一标準要求證據強度高于“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但低于“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定罪标準。
法律依據
源于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執法人員需憑此才能申請搜查令、逮捕令或實施無令狀搜查(緊急情況例外)。例如,警察若聽到屋内呼救聲可無令狀破門而入。
應用場景
- 逮捕:需有證據表明被逮捕人“大概率”實施了犯罪
- 搜查令籤發:需證明目标地點與犯罪存在合理關聯
- 證據扣押:需表明物品與犯罪活動直接相關
判斷标準
- 客觀證據(如物證、監控錄像)
- 可靠線報(需經核實)
- 現場迹象(如毒品氣味、血迹)
- 執法人員經驗(可作為輔助判斷依據)
相關判例
- Illinois v. Gates(1983):确立線報需結合“整體情況”評估可信度
- Whren v. United States(1996):明确交通違規可作為攔截搜查的合法依據
這一概念平衡了執法效率與公民權利,若缺乏可能原因,所獲證據可能因“排除規則”被法庭拒絕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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