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pəˈtɪʃənər/ 美:/'pəˈtɪʃənər/
複數:petitioners
CET6,GRE
n. 請願人;訴願人;(英)離婚案原告
The court rejected the petitioner's request.
法庭駁回了上訴人的要求。
The poster was covered with the signatures of the petitioners.
這張海報上寫滿了請願人們的簽名。
The government promised to meet all the petitioners' demands.
政府許諾會滿足請願人的所有要求。
Enron forwarded a copy of that letter to petitioner.
安然轉寄了一份該信函的複印件給上訴人。
The District Court agreed over petitioner′s objections.
地區法院表示同意并拒絕接受上訴人的異議。
The Petitioner and Respondent have cohabited at (address).
呈請人和答辯人已在(地址)共同居住。
petitioner(中文譯作“申請人”或“請願者”)是法律術語,指在正式司法或行政程式中主動提出請求、申訴或訴訟的一方。這一概念常見于民事案件、憲法訴訟或行政審查場景,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法律程式中的主動方
petitioner指通過書面文件(如請願書、訴狀)向法院或政府機構提出正式訴求的主體,其訴求可能涉及離婚、破産、憲法權利保護等。例如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提出複審請求的一方即稱為petitioner(來源:Merriam-Webster法律詞典)。
與respondent的對應關系
在對抗制法律體系中,petitioner需針對特定對象(即respondent,應訴方)提出訴求。例如在離婚案件中,發起離婚程式的一方為petitioner,另一方則為respondent(來源:康奈爾大學法學院法律信息網)。
適用範圍擴展
除司法領域外,該術語也用于行政程式。例如公民向政府提交請願書要求政策調整時,發起人可被稱為petitioner(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
法定權利載體
petitioner需具備法律認可的資格(standing),證明其訴求與自身權益存在直接關聯,這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條件(來源:美國法院官網)。
曆史淵源
該概念起源于英國普通法體系中的“特權令狀”(prerogative writ)程式,最初用于向君主提出權利救濟請求,後演變為現代法律程式的核心角色(來源:牛津法律研究百科全書)。
根據權威詞典和法律文獻,"petitioner" 的含義可從以下五個方面解析:
一、核心釋義 指在法律程式中提出正式請求的個人或實體,常見翻譯為"請求人""請願人"或特定案件中的"原告"。該詞源于動詞 petition(請求),發音為 /pəˈtɪʃənər/,複數形式為 petitioners。
二、法律應用場景
三、詞義延伸 • 宗教/政治場景:可延伸指代向權威機構提交集體訴求的請願者群體 • 日常用法:指任何正式請求的提出者(同義詞:requester, supplicant)
四、典型例句
五、近反義詞 • 近義詞:applicant(申請人)、plaintiff(原告)、suppliant(懇求者) • 反義詞:respondent(被告/被申請人)、defendant(被告人)
該詞的具體含義需結合法律程式類型判斷,在跨法域使用時需注意司法體系的差異性。更多案例可查閱中提供的完整司法場景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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