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由民主;自由民主主義;自由民主制(一種政府形式,由人民選出的民意代表行使決策權力)
自由民主制(liberal democracy)是以自由主義原則為基礎的民主政治體系,結合了代議制民主與憲政框架,保障公民權利與政治自由。其核心特征包括多黨競争、定期選舉、權力制衡以及對少數群體權利的法律保護。根據斯坦福哲學百科的定義,該制度強調“個人自主權與平等政治參與的平衡”,通過憲法限制政府權力,防止多數暴政。
該體系包含三大支柱:其一為法治原則,所有公民及政府機構均受公開法律約束,例如英國《大憲章》确立的“王在法下”傳統;其二為權力分立機制,行政、立法與司法部門相互制衡,參考美國三權分立體系;其為基本權利保障,包括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等,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21條對此有明确規定。
曆史演進方面,自由民主制起源于17-18世紀的啟蒙思想,約翰·洛克提出的社會契約論奠定理論基礎。現代實踐則體現在《歐洲人權公約》等區域性法律文書中,歐洲人權法院通過判例不斷強化權利保障标準。當前全球約有85個國家采用該制度,根據經濟學人智庫2024年民主指數,挪威、新西蘭等國在選舉程式、公民自由維度持續領先。
值得注意的學術争議聚焦于“民主赤字”現象,部分學者指出代議機制可能導緻民意表達不充分。哈佛大學政治學教授Yascha Mounk在《人民的危機》中論證,社交媒體時代如何維持審議民主質量成為新挑戰。這些讨論收錄于劍橋大學出版社《民主理論手冊》最新修訂版。
“Liberal democracy”是一個政治學術語,其核心含義需要結合“自由主義”和“民主”的雙重特性來理解。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Liberal democracy”指自由民主制,是代議制民主的一種形式。其核心特征包括:
該術語的中文譯法存在學術讨論:
在當代政治實踐中,自由民主制常體現為:
提示:若需了解具體國家的制度差異,可參考、3、8中關于代議制與法治關系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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