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由民主;自由民主主义;自由民主制(一种政府形式,由人民选出的民意代表行使决策权力)
自由民主制(liberal democracy)是以自由主义原则为基础的民主政治体系,结合了代议制民主与宪政框架,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自由。其核心特征包括多党竞争、定期选举、权力制衡以及对少数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根据斯坦福哲学百科的定义,该制度强调“个人自主权与平等政治参与的平衡”,通过宪法限制政府权力,防止多数暴政。
该体系包含三大支柱:其一为法治原则,所有公民及政府机构均受公开法律约束,例如英国《大宪章》确立的“王在法下”传统;其二为权力分立机制,行政、立法与司法部门相互制衡,参考美国三权分立体系;其为基本权利保障,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21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历史演进方面,自由民主制起源于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约翰·洛克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奠定理论基础。现代实践则体现在《欧洲人权公约》等区域性法律文书中,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判例不断强化权利保障标准。当前全球约有85个国家采用该制度,根据经济学人智库2024年民主指数,挪威、新西兰等国在选举程序、公民自由维度持续领先。
值得注意的学术争议聚焦于“民主赤字”现象,部分学者指出代议机制可能导致民意表达不充分。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Yascha Mounk在《人民的危机》中论证,社交媒体时代如何维持审议民主质量成为新挑战。这些讨论收录于剑桥大学出版社《民主理论手册》最新修订版。
“Liberal democracy”是一个政治学术语,其核心含义需要结合“自由主义”和“民主”的双重特性来理解。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Liberal democracy”指自由民主制,是代议制民主的一种形式。其核心特征包括:
该术语的中文译法存在学术讨论:
在当代政治实践中,自由民主制常体现为:
提示:若需了解具体国家的制度差异,可参考、3、8中关于代议制与法治关系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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