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享用,有權使用
Floods have double properties of harms and beneficial use.
洪水具有水害與興利雙重屬性。
A person who has title to a property, though not necessarily beneficial use of it.
對財産擁有權利,但不一定以其獲取利益的人。
So, to constitute a rational system of the right of the beneficial use has great practical importance.
因此,構建合理的用益物權制度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We consider stormwater runoff as a water resource and its beneficial use should be maximized, especially in relatively dry areas.
我們認為雨水是重要的水資源,應盡最大可能加以利用,尤其是在相對幹旱的地區。
Prior appropriation doctrine — Entitlement for water are allocated to the agent who divers and first puts water to a beneficial use.
優先占用學說——水的授權被分配給那些改變航道的和第一次就對水有利使用的機構。
“beneficial use”是一個法律和環境科學領域的專業術語,其核心含義為“對資源或財産進行合理、有效且符合公共利益的利用”。具體應用場景包括:
水權領域
指對水資源的合法使用需滿足“實際且有益的目的”,例如農業灌溉、市政供水或生态保護。美國西部各州采用的“先占優先水權原則”(Prior Appropriation Doctrine)要求用水者證明其用途符合“beneficial use”,避免水資源浪費。
環境污染治理
在《美國綜合環境響應、賠償與責任法案》(CERCLA)中,該術語指通過改造污染場地使其達到安全使用标準,例如将工業廢棄地修複為公共綠地。美國環保署(EPA)要求此類用途需通過風險評估并具備長期可持續性。
財産法範疇
涉及土地或物品的使用需為所有者或指定受益人帶來明确利益。例如在信托法中,受托人必須确保財産使用符合受益人權益,英國普通法體系對此有超過200年的判例積累。
該術語強調“效益與責任的平衡”,要求資源使用在産生價值的同時,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生态環境,這一原則已被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标》(SDGs)第6項(清潔飲水和衛生設施)及第15項(陸地生态保護)正式采納。
“Beneficial use”是一個法律和日常場景中均有特定含義的術語,具體解釋如下:
該詞組由形容詞beneficial(有益的、有利的)和名詞use(使用)構成,整體含義為“有益的使用”或“受益使用權”。其核心在于強調使用行為帶來的實際利益或法律權益。
在法律語境下,beneficial use 特指對財産享有使用并從中獲益的權利,而非單純的所有權。例如:
在非法律語境中,beneficial use 可表示對某事物的有效利用或有益使用。例如: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術語中的具體應用,可參考和3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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