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sary system是什麼意思,adversary system的意思翻譯、用法、同義詞、例句
常用詞典
對抗制;抗辯制
例句
The adversary system is a means of seeking truth and justice.
對抗制是一種尋求真相與正義的方法。
Part II: The pre-trial procedure and the principle of adversary system.
第二部分:辯論原則與審前準備程式。
The legitimate rationale of court's mediation is party-oriented, not the adversary system.
法院調解制度的正當性基礎是當事人本位而非當事人主義。
The integration of adversary system and mediation System results in the well revolving effect.
對抗的訴訟程式與 和解 制度看似相互排除,而兩者的交融卻産生了良好的解紛效果。
The body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part I: the main content and functions of the principle of adversary system.
正文部分又分為以下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民事訴訟辯論原則的主要内容與功能。
專業解析
對抗制(Adversary System),也稱為當事人主義或抗辯制,是普通法系國家(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司法體系的核心特征。它指的是一種訴訟模式,其中争議雙方(原告與被告,或公訴方與辯護方)在一位中立且被動的裁判者(法官或陪審團)面前,通過各自律師的積極辯論和證據展示來推進案件審理,最終由裁判者根據雙方呈現的證據和論據做出裁決。
該制度的核心原則與特點包括:
- 對抗性角色與律師主導:訴訟被視為當事人之間的對抗。雙方律師代表各自當事人的利益,承擔發現、收集、呈遞證據,傳喚和詢問證人(包括交叉質詢),以及進行法律辯論的主要責任。他們的目标是說服裁判者接受己方的主張。
- 中立且被動的裁判者:法官(或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法官指導法律適用,陪審團負責事實認定)的角色是中立的仲裁者。他們通常不主動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或傳喚證人。其主要職責是确保訴訟程式公正、遵守規則,聽取雙方陳述,并根據雙方律師呈現的信息做出裁決。法官的裁決應基于庭審中提交的證據和辯論。
- 程式規則與證據規則:對抗制依賴于一套嚴格的程式規則和證據規則來規範訴訟行為,确保公平競争。例如,證據的可采性規則(如傳聞證據排除規則)、交叉質詢的權利、舉證責任(通常由原告/控方承擔)等,都是為了保障程式的公正性和發現事實的準确性(至少在理論上)。
- 發現案件真相的途徑:對抗制的基本理念是,通過雙方律師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動機,盡其所能地挖掘對己方有利的證據、揭露對方證據的弱點,并在激烈的辯論中相互挑戰,最有可能揭示案件的真相。這種“真理越辯越明”的哲學是其理論基礎。
與糾問制(Inquisitorial System)的對比:
對抗制常與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德國)采用的糾問制相比較。在糾問制下,法官扮演更主動的角色,負責主導證據的收集、調查事實、詢問證人,而律師的作用相對較小。訴訟過程更側重于法官依職權查明真相,而非依賴當事人的對抗。
權威參考來源:
- 美國司法部 - 司法服務簡介:概述了美國聯邦司法系統的運作,包括其對抗式性質。 (https://www.justice.gov/justice-101/federal-judiciary)
- 康奈爾法學院 - 法律信息研究所 (LII) - 對抗制定義:提供對抗制(Adversarial System)的權威法律定義和解釋。 (https://www.law.cornell.edu/wex/adversary_system)
- 英國司法部 - 司法系統說明:解釋了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普通法司法體系及其對抗式傳統。 (https://www.gov.uk/government/organisations/ministry-of-justice/about)
- 美國律師協會 (ABA) - 對抗制簡介:美國主要的法律專業組織,其資源常解釋美國法律體系的基礎,包括對抗制。 (https://www.americanbar.org/groups/public_education/resources/law_related_education_network/how_courts_work/)
網絡擴展資料
Adversary System(對抗制)是英美法系國家采用的一種訴訟制度,其核心在于通過雙方當事人的辯論和對抗來揭示案件真相。以下是詳細解釋:
1.核心特征
- 當事人主導:訴訟由雙方當事人(通常由律師代理)主導,負責提出證據、質詢證人及陳述主張。法官的角色是中立裁判者,不主動調查事實,僅根據雙方提交的材料作出裁決。
- 辯論原則:強調言辭辯論和公開審理,雙方通過交叉詢問、證據展示等方式對抗,目的是“真理越辯越明”。
- 證明責任:雙方當事人需承擔舉證責任,若無法說服事實審判者(如陪審團),将承擔敗訴風險。
2.適用法系與範圍
- 主要應用于英美法系國家(如美國、英國),適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與之相對的“控訴式訴訟制”(Accusatorial Procedure)僅用于刑事案件。
3.與糾問式制度的區别
- 對抗制與糾問式制度(Inquisitorial System)形成鮮明對比。後者以法官為主導,主動調查證據并推進訴訟,常見于大陸法系國家。
4.目的與邏輯預設
- 通過程式正義确保實體正義,利用當事人利益驅動促使真相浮出水面,同時保障訴訟權利充分實現。
Adversary System的核心是通過平等對抗和程式規則發現事實,體現了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的特點。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操作流程,可參考相關法律文獻或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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