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sary system是什么意思,adversary system的意思翻译、用法、同义词、例句
常用词典
对抗制;抗辩制
例句
The adversary system is a means of seeking truth and justice.
对抗制是一种寻求真相与正义的方法。
Part II: The pre-trial procedure and the principle of adversary system.
第二部分:辩论原则与审前准备程序。
The legitimate rationale of court's mediation is party-oriented, not the adversary system.
法院调解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是当事人本位而非当事人主义。
The integration of adversary system and mediation System results in the well revolving effect.
对抗的诉讼程序与 和解 制度看似相互排除,而两者的交融却产生了良好的解纷效果。
The body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part I: the main content and functions of the principle of adversary system.
正文部分又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与功能。
专业解析
对抗制(Adversary System),也称为当事人主义或抗辩制,是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司法体系的核心特征。它指的是一种诉讼模式,其中争议双方(原告与被告,或公诉方与辩护方)在一位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法官或陪审团)面前,通过各自律师的积极辩论和证据展示来推进案件审理,最终由裁判者根据双方呈现的证据和论据做出裁决。
该制度的核心原则与特点包括:
- 对抗性角色与律师主导:诉讼被视为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双方律师代表各自当事人的利益,承担发现、收集、呈递证据,传唤和询问证人(包括交叉质询),以及进行法律辩论的主要责任。他们的目标是说服裁判者接受己方的主张。
- 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法官(或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法官指导法律适用,陪审团负责事实认定)的角色是中立的仲裁者。他们通常不主动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或传唤证人。其主要职责是确保诉讼程序公正、遵守规则,听取双方陈述,并根据双方律师呈现的信息做出裁决。法官的裁决应基于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和辩论。
- 程序规则与证据规则:对抗制依赖于一套严格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来规范诉讼行为,确保公平竞争。例如,证据的可采性规则(如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交叉质询的权利、举证责任(通常由原告/控方承担)等,都是为了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发现事实的准确性(至少在理论上)。
- 发现案件真相的途径:对抗制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双方律师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尽其所能地挖掘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揭露对方证据的弱点,并在激烈的辩论中相互挑战,最有可能揭示案件的真相。这种“真理越辩越明”的哲学是其理论基础。
与纠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的对比:
对抗制常与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采用的纠问制相比较。在纠问制下,法官扮演更主动的角色,负责主导证据的收集、调查事实、询问证人,而律师的作用相对较小。诉讼过程更侧重于法官依职权查明真相,而非依赖当事人的对抗。
权威参考来源:
- 美国司法部 - 司法服务简介:概述了美国联邦司法系统的运作,包括其对抗式性质。 (https://www.justice.gov/justice-101/federal-judiciary)
- 康奈尔法学院 - 法律信息研究所 (LII) - 对抗制定义:提供对抗制(Adversarial System)的权威法律定义和解释。 (https://www.law.cornell.edu/wex/adversary_system)
- 英国司法部 - 司法系统说明:解释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普通法司法体系及其对抗式传统。 (https://www.gov.uk/government/organisations/ministry-of-justice/about)
- 美国律师协会 (ABA) - 对抗制简介:美国主要的法律专业组织,其资源常解释美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包括对抗制。 (https://www.americanbar.org/groups/public_education/resources/law_related_education_network/how_courts_work/)
网络扩展资料
Adversary System(对抗制)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一种诉讼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和对抗来揭示案件真相。以下是详细解释:
1.核心特征
- 当事人主导:诉讼由双方当事人(通常由律师代理)主导,负责提出证据、质询证人及陈述主张。法官的角色是中立裁判者,不主动调查事实,仅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作出裁决。
- 辩论原则:强调言辞辩论和公开审理,双方通过交叉询问、证据展示等方式对抗,目的是“真理越辩越明”。
- 证明责任:双方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说服事实审判者(如陪审团),将承担败诉风险。
2.适用法系与范围
- 主要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适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与之相对的“控诉式诉讼制”(Accusatorial Procedure)仅用于刑事案件。
3.与纠问式制度的区别
- 对抗制与纠问式制度(Inquisitorial System)形成鲜明对比。后者以法官为主导,主动调查证据并推进诉讼,常见于大陆法系国家。
4.目的与逻辑预设
- 通过程序正义确保实体正义,利用当事人利益驱动促使真相浮出水面,同时保障诉讼权利充分实现。
Adversary System的核心是通过平等对抗和程序规则发现事实,体现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特点。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操作流程,可参考相关法律文献或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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