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时因罪没入官府作奴婢的女子。《史记·孝文本纪》:“妾愿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使得自新。”《新唐书·严武传》:“﹝ 严武 ﹞卒,母哭,且曰:‘而今而后,吾知免为官婢矣。’”《资治通鉴·汉哀帝建平元年》:“ 舜 择官婢 张弃 为乳母。” 胡三省 注:“官婢,盖以罪没入掖庭,男为官奴,女为官婢。”
"官婢"是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中的特定群体,指因罪被没入官府为奴的女性。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五个角度解析:
法律身份定义
根据《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20)记载,官婢特指"因本人或家族犯罪,被官府没收为奴婢的女子",其身份具有法定强制性,区别于民间自愿卖身的私婢。
历史源流考证
秦汉时期已形成完备的官奴婢制度,据《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隶臣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笞五十,备系日",印证了官婢属于国家刑徒体系的组成部分。
职责范畴划分
官婢主要承担官府杂役,《唐六典·刑部》明确其职能包括:"缝作、舂炊及诸司驱使",涉及纺织、炊事等体力劳作,部分容貌出众者会被选入宫廷乐舞机构。
身份转化机制
《汉书·刑法志》记载赦免制度:"诸当坐者皆免为庶人",说明官婢可通过皇帝赦令恢复自由。但据《二年律令》研究,多数官婢终身无法脱籍,子女仍为奴婢。
社会属性辨析
从社会学角度,官婢群体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刑罚执行对象,又是国家劳动资源。其存在反映了古代"刑徒经济"特征,构成封建官僚体系运转的特殊人力支撑。
“官婢”是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特定群体,其含义和背景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进行解释:
1. 基本定义
官婢指因家族成员犯罪而被官府没收为奴婢的女性。这一制度常见于秦汉至明清时期,体现了古代“连坐法”的刑罚特点。男性亲属通常被罚为官奴,女性则成为官婢(,)。
2. 来源与法律依据
主要来源于两种途径:
3. 职责与地位
官婢多被分配到宫廷或官府从事杂役,如掖庭(皇室后宫区域)的清扫、织造等工作。其身份终身制,后代也可能延续奴婢身份,如《新唐书》记载严武之母因儿子去世感叹“免为官婢”(,)。
4. 历史文献例证
5. 制度影响
该制度反映了古代法律对家族连带责任的严苛性,同时成为部分女性通过自我牺牲换取家族救赎的途径。唐代以后随着奴婢制度变革,官婢数量逐渐减少。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制度演变,可参考《史记》《唐律疏议》等史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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