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得到吉祥的卜兆。《书·召诰》:“厥既得卜,则经营。” 孔 传:“其已得吉卜,则经营规度城郭、郊庙、朝市之位处。”
“得卜”是汉语中具有历史语义特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与占卜行为及结果相关。以下从词义、用法及文化背景三方面进行解析:
一、词义解析
“得卜”由“得”与“卜”构成,字面指“获得占卜结果”。在《说文解字》中,“卜”被定义为“灼剥龟也,象灸龟之形”,本指龟甲占卜行为。东汉经学家郑玄注《周礼·春官》时提及:“凡卜筮,既事则系币以比其命,岁终则计其占之中否”,强调占卜结果需经过验证。由此引申,“得卜”可指占卜结论的应验,或通过占卜获得决策依据。
二、历史语用特征
该词多见于先秦典籍,《左传·僖公四年》载晋献公“卜之,不吉;筮之,吉”,公曰“从筮”,即体现占卜结果选择过程。《史记·龟策列传》详细记载“得兆”“得数”等术语,侧面印证“得卜”在古代决策体系中的专业性。
三、文化语义延伸
在礼制层面,《礼记·曲礼》强调“卜筮不相袭”,表明“得卜”需遵循特定仪轨。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指出“凡视兆问疑皆曰卜”,说明其语义场涵盖预测、决疑等多重维度。现代语言研究中,《汉语大词典》将其列为历史词条,标注为“旧时占卜术语”。
(注:因古籍文献无公开数字链接,来源标注采用典籍名称及注疏版本信息。)
“得卜”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得卜”指得到吉祥的占卜结果,即通过龟甲、兽骨等占卜工具获取预示吉兆的卦象。其中:
该词最早见于《尚书·召诰》:“厥既得卜,则经营。”
现代汉语中已较少使用,多见于古籍研究或文学创作中。例如:“他占得卜,心安理得地开始了工程。”()
提示:若需更完整的古籍例证或演变脉络,可参考《尚书》注解或古代占卜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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