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熙甯 年間 王安石 推行新法,将差役改為雇役,由當役人戶按等第出錢,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稱為“免役法”,亦稱“ 募役法 ”。見《宋史·食貨志上五》、《宋史·王安石傳》。
免役法是中國宋代王安石變法中的核心財政制度改革措施,又稱“募役法”或“雇役法”。其核心含義是通過繳納代役金(免役錢)替代親身服徭役,改由政府雇人充役。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與曆史背景角度解析:
指免除、豁免(《漢語大詞典》)。在政策中意為以錢代役,免除民衆親自服役的義務。
指徭役,即古代官府強制征發的無償勞動(《古代漢語詞典》)。宋代徭役包括差役(如衙前、裡正等職役)和力役(如修路、治水等體力勞役)。
指法令、制度(《說文解字》)。此處特指國家推行的新法規。
免役法将民戶按資産分等,依戶等高低繳納“免役錢”,由政府統一雇人承擔原屬民間的差役。同時,原免役的官戶、僧道等需繳納“助役錢”(相當于免役錢的半數),以補充財政。
北宋中期差役繁重,尤以“衙前役”(押運官物)風險最大,常緻民戶破産。王安石推行免役法旨在均平賦役負擔,減少民怨。
因觸及官僚特權(官戶需納助役錢)及執行中的苛征問題,遭保守派激烈反對。元祐更化時被司馬光廢除,後雖局部恢複,終隨北宋滅亡而終結。
免役法(又稱“募役法”“雇役法”)是北宋王安石變法中的核心政策之一,其核心是通過将差役改為雇役,減輕農民負擔并推動經濟發展。以下是詳細解釋:
免役法于宋神宗熙甯四年(1071年)正式推行,旨在改革宋代初期實行的差役法。差役法要求民戶按戶等輪流承擔官府差役(如運輸、治安等),嚴重影響了農業生産和民生。王安石通過免役法将“強制服役”改為“出錢代役”,由官府統一雇人承擔。
政策推行後,免役錢逐漸演變為固定稅項,甚至成為南宋財政的重要來源之一。這一調整雖偏離初衷,卻反映了宋代賦役制度向貨币化轉型的趨勢。
免役法是王安石變法中影響深遠的改革,通過貨币化手段優化了勞役制度,兼具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的雙重目标。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實施細節或争議,可參考《宋史·食貨志》等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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