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罚的意思、参罚的详细解释
参罚的解释
见“ 参伐 ”。
弹劾处罚。 清 李渔 《奈何天·助边》:“抚字枉心劳,催科计未高。自来书下考,参罚岂能逃。” 清 黄宗羲 《子刘子行状》:“今日急务,当以收拾人心为本。欲收拾人心,当先宽有司之参罚。”
词语分解
- 参的解释 参 (參) ā 加入在内:参加。参与。参政。参赛。参议。 相间,夹杂:参杂。参半。 检验,用其他有关材料来研究,考证某事物:参考。参照。参省(媙 )(检验省察)。参看。参阅。参检。 探究,领悟:参悟。
- 罚的解释 罚 (罰) á 处分犯罪、犯错误或违犯某项规则的人:罚款。罚球。惩罚。罚不当罪(处罚过严或过宽,与所犯的罪行不相当)。 奖赏 笔画数:; 部首:罒; 笔顺编号:
专业解析
参罚(cān fá)是古代汉语中的法律术语,指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划分为三等(上、中、下)进行量刑处罚的制度。其核心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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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义解析
- 参:通“叁”,即数字“三”,表示划分等级。古汉语中“参”常作“三”的假借字,如《周礼·天官·大宰》郑玄注:“参,三也。”
- 罚:指刑罚、惩处,如《说文解字》:“罚,罪之小者。”
合称“参罚”,即按三等标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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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境中的定义
在秦汉律法中,“参罚”特指根据罪行轻重分三等定刑。例如:
- 重罪(上等):如杀人、谋反,处死刑或肉刑;
- 中罪(中等):如盗窃财物,处劳役或赎金;
- 轻罪(下等):如言语不敬,处笞刑或罚金。
此制度体现了早期法律的层级化量刑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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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献依据
《尚书·吕刑》载:“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虽未直用“参罚”一词,但“分等量刑”原则与之契合。汉代《九章律》进一步明确三等刑罚体系,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盗窃罪按赃值分三等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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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权威工具书释义
据《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第1卷第1102页:
“参罚:古代刑罚制度。谓分罪为三等,依轻重处以不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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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演变与使用现状
该词属历史法律专有名词,现代汉语已罕用,仅见于古籍研究或法制史领域。相关概念在当代法律中演化为“量刑梯度”“罪刑相适应”等表述。
参考来源:
- 《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
-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文物出版社,2006)释文
- 《尚书·吕刑》(中华书局点校本)
- 《说文解字注》(段玉裁,上海古籍出版社)
网络扩展解释
“参罚”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cān fá,其核心含义为弹劾并处罚,主要用于古代对官员的监察与问责制度中。以下为具体解释及补充信息:
1.基本词义
- 弹劾处罚:指对官员的过失或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弹劾),并给予相应的惩处。这一用法在清代文献中尤为常见,例如:
- 李渔在《奈何天·助边》中提到官员考核不达标时,“参罚岂能逃”()。
- 黄宗羲《子刘子行状》主张“宽有司之参罚”,强调缓和严苛的官员追责以收拢民心()。
2.历史语境
- 清代行政制度:该词常见于清代政治文书,反映当时对官吏的监察机制。官员若在税收、治安等职责上失职,可能面临弹劾与降职、罚俸等处罚()。
3.其他说法辨析
- 部分资料提及“参罚”与“参伐”同义,后者为星宿名称(参星与伐星),但此说法缺乏权威佐证,可能为释义混淆()。
4.应用场景
- 多用于历史文献或古典文学中,现代汉语已较少使用。研究古代法制史或官制时可作为专业术语参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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