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罰的意思、參罰的詳細解釋
參罰的解釋
見“ 參伐 ”。
彈劾處罰。 清 李漁 《奈何天·助邊》:“撫字枉心勞,催科計未高。自來書下考,參罰豈能逃。” 清 黃宗羲 《子劉子行狀》:“今日急務,當以收拾人心為本。欲收拾人心,當先寬有司之參罰。”
詞語分解
- 參的解釋 參 (參) ā 加入在内:參加。參與。參政。參賽。參議。 相間,夾雜:參雜。參半。 檢驗,用其他有關材料來研究,考證某事物:參考。參照。參省(媙 )(檢驗省察)。參看。參閱。參檢。 探究,領悟:參悟。
- 罰的解釋 罰 (罰) á 處分犯罪、犯錯誤或違犯某項規則的人:罰款。罰球。懲罰。罰不當罪(處罰過嚴或過寬,與所犯的罪行不相當)。 獎賞 筆畫數:; 部首:罒; 筆順編號:
專業解析
參罰(cān fá)是古代漢語中的法律術語,指根據犯罪情節輕重劃分為三等(上、中、下)進行量刑處罰的制度。其核心含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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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義解析
- 參:通“叁”,即數字“三”,表示劃分等級。古漢語中“參”常作“三”的假借字,如《周禮·天官·大宰》鄭玄注:“參,三也。”
- 罰:指刑罰、懲處,如《說文解字》:“罰,罪之小者。”
合稱“參罰”,即按三等标準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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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語境中的定義
在秦漢律法中,“參罰”特指根據罪行輕重分三等定刑。例如:
- 重罪(上等):如殺人、謀反,處死刑或肉刑;
- 中罪(中等):如盜竊財物,處勞役或贖金;
- 輕罪(下等):如言語不敬,處笞刑或罰金。
此制度體現了早期法律的層級化量刑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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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文獻依據
《尚書·呂刑》載:“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雖未直用“參罰”一詞,但“分等量刑”原則與之契合。漢代《九章律》進一步明确三等刑罰體系,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盜竊罪按贓值分三等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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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權威工具書釋義
據《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第1卷第1102頁:
“參罰:古代刑罰制度。謂分罪為三等,依輕重處以不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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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演變與使用現狀
該詞屬曆史法律專有名詞,現代漢語已罕用,僅見于古籍研究或法制史領域。相關概念在當代法律中演化為“量刑梯度”“罪刑相適應”等表述。
參考來源:
-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
-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文物出版社,2006)釋文
- 《尚書·呂刑》(中華書局點校本)
- 《說文解字注》(段玉裁,上海古籍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參罰”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cān fá,其核心含義為彈劾并處罰,主要用于古代對官員的監察與問責制度中。以下為具體解釋及補充信息:
1.基本詞義
- 彈劾處罰:指對官員的過失或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彈劾),并給予相應的懲處。這一用法在清代文獻中尤為常見,例如:
- 李漁在《奈何天·助邊》中提到官員考核不達标時,“參罰豈能逃”()。
- 黃宗羲《子劉子行狀》主張“寬有司之參罰”,強調緩和嚴苛的官員追責以收攏民心()。
2.曆史語境
- 清代行政制度:該詞常見于清代政治文書,反映當時對官吏的監察機制。官員若在稅收、治安等職責上失職,可能面臨彈劾與降職、罰俸等處罰()。
3.其他說法辨析
- 部分資料提及“參罰”與“參伐”同義,後者為星宿名稱(參星與伐星),但此說法缺乏權威佐證,可能為釋義混淆()。
4.應用場景
- 多用于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中,現代漢語已較少使用。研究古代法制史或官制時可作為專業術語參考。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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