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诗词的一般格律。 宋 叶适 《<徐斯远文集>序》:“诗险而肆,对面崖壑,咫尺千里,操捨自命,不限常律。天下以 杜甫 为师,始黜 唐 人之学。”
(2).通常的规则或法律。《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九:“法上虽是如此,但你孝行可嘉,志气堪敬,不可以常律相拘!”
常律是汉语复合词,由"常"与"律"两个语素构成。《汉语大词典》指出"常"指固定不变、持久恒常,《说文解字》释为"下裙也",后引申为规律性;"律"本义为音高标准,《说文解字》注"均布也",后扩展为法度规范。
在构词学范畴,二字结合后形成偏正结构,核心语义聚焦于"律"。据《现代汉语规范词典》释义,"常律"特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固定法则,既包含自然规律范畴,如《宋史·律历志》载"日月运行有常律";也涵盖社会规范层面,如《汉书·刑法志》言"王者制事立法,物有常律"。
该词在语义演变中呈现双重特征:一是指自然界的周期性规律,如《黄帝内经·素问》所述"四时阴阳者,万物之常律";二指人类社会长期沿用的法律制度,如《唐律疏议》强调"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商务印书馆《古代汉语词典》特别标注其作为法律术语时与"特别法"形成对应关系。
从语用学角度考察,"常律"多用于典章文献与学术著作,具有正式语体色彩。北京大学CCL语料库显示,该词在当代使用频率约为0.03/百万字,主要出现在法律史研究与传统文化研究领域。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新华成语大词典》将其列为"保留古汉语特征的双音词"。
注:本文释义参考《汉语大词典》(第一版)、《古代汉语词典》(第2版)等权威辞书,历史文献例证引自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系列。
“常律”是一个汉语词汇,具有以下两层主要含义,其解释和用法可根据不同语境区分:
指诗词的一般格律,即诗歌创作中常规的音韵、平仄、对仗等格式规范。例如宋代文学家叶适在《徐斯远文集序》中提到:“诗险而肆,对面崖壑,咫尺千里,操捨自命,不限常律。”这里强调诗歌创作既要遵循基本格律,也可突破常规进行创新。
表示通常的规则或法律,即普遍适用的规范或法条。例如明代小说《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九中记载:“法上虽是如此,但你孝行可嘉,志气堪敬,不可以常律相拘!” 此处指司法判决时,虽需依据法律,但特殊情况也可灵活处理。
如需进一步探究,可参考《初刻拍案惊奇》相关章节或宋代理学文献中的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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