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puty chief judge
副庭长是我国法院系统中具有明确职责的司法职务,指在审判庭内协助庭长开展工作的副职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和若干审判庭,副庭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中,"副庭长"的标准译法为"Deputy Chief Judge of a Tribunal",该译名收录于商务印书馆《新汉英法学词典》2020版第387页。该职务需承担三项核心职责:协助庭长组织案件审理工作、监督本庭法官的审判活动、在庭长空缺时代行管理职能,该职责体系在中国法院网《审判组织架构解析》中有明确阐述。
该职位的设立依据可追溯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副庭长属于"具有审判管理权限的司法人员"范畴。其任职资格要求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具有五年以上审判工作经历,该标准载于《法官法》第十条。
副庭长是法院审判庭中的常设管理职位,其职责和角色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解释:
协助庭长管理
副庭长需协助庭长完成庭内行政及审判工作,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分配案件、监督审判流程、审核法律文书等()。在庭长缺席时,副庭长可代行庭长职责,主持全面工作()。
参与案件审判
副庭长需直接参与案件审理,通常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例如,河南省高院明确副庭长需“参加审判案件并担任审判长”()。
如需更详细的法律依据,可参考法院官方文件(如、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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