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ditional promise
add; appose; attach; enclose
capitulation; condition; factor; if; prerequisite;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
term
【计】 condition; criteria
【医】 condition
【经】 condition; proviso; terms
acceptance; compliance; consent
【经】 commitments; promises
附条件的承诺(Conditional Promise)在汉英法律词典中通常被定义为"以特定事件或行为作为履行义务前提的要约接受行为"。该术语对应英文表述为"conditional acceptance"或"conditional undertaking",其核心特征在于将承诺效力与预设条件成就形成法律绑定关系。
在法律实务中,附条件的承诺需满足三个要件:①条件内容具有合法性,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43条);②条件成就具有或然性,不能是必然发生或已发生的事实;③条件成就前承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一)第12条)。
与无条件承诺相比,此类承诺具有双向约束性:承诺方在条件未成就时可免除履行义务,而相对方在条件成就后则享有强制履行请求权。这种制度设计在工程承包、并购协议等商事活动中尤为常见,用于平衡交易各方的风险分配。
权威参考资料:
附条件的承诺是指一方作出的承诺以特定条件的成就为前提,若条件满足则需履行义务,否则可能免除责任。其核心特点和法律依据如下:
附条件的承诺常见于商业交易或行政协议中,承诺方将义务履行与特定事件(如指标达成、时间节点)挂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若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如补充细节),且要约人未及时反对,则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若涉及实质性变更(如核心条款修改),则视为新要约,需原要约人同意才能成立。
一般承诺需完全接受要约内容,而附条件承诺可能改变条款,需根据变更性质判断效力。
附条件的承诺通过设定条件平衡双方风险,但其法律效力取决于条件的性质及是否满足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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