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posite international person
复合国际人格(Composite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是国际法领域特有的法律概念,指由两个或以上国际法主体通过协议或实践形成的新型权利义务承载实体。其核心特征体现为:主权国家与其他国际实体(如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通过特定法律关系结合,形成兼具成员特征与独立地位的复合主体。
根据《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释义,该人格的构成包含三大要件:①缔结方均为国际法承认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②协议具备创设法律权利义务的明确意图;③实际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获得第三方承认。典型例证包括联合国与其会员国在维和行动中的联合授权机制,以及欧盟与其成员国在WTO框架下的混合代表制度(国际法院咨询意见,1949)。
国际法院在"Reparation for Injuries案"中确立的"功能必要性原则"(Principle of Functional Necessity)为此类人格提供法理支撑,即当国际组织为履行职能必须享有某些特权时,即便未明确载入章程,也可推定其具备相应法律能力(ICJ Reports 1949, p.174)。当前实践中,该概念在气候变化公约执行机制(如绿色气候基金)与跨国反恐合作框架中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复合国际人格”是一个法律领域的概念,其英文对应表述为composite international person。该术语可拆解为以下两部分理解:
“复合”的含义
在法学语境中,“复合”指由多个独立实体或要素共同构成的法律主体。例如,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欧盟)或联邦制国家可能因多成员联合行动而形成复合性特征。
“国际人格”的定义
国际人格(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ality)指国际法承认的、能够独立承担国际权利与义务的主体资格。传统上仅国家具备完全国际人格,但随着国际法发展,国际组织、非政府实体甚至个人也可能被赋予部分权利。
应用场景示例:
需注意:该术语在权威国际法文献中较少直接使用,更多是描述性表达。建议结合具体案例(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缔约主体的界定)进一步分析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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