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ncillary right; appendant
附属权利(Subsidiary Rights)在汉英法律术语中特指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的衍生性权益,其行使范围与主权利紧密关联。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这类权利通常表现为版权、专利权等核心知识产权之外的附加权限,例如作品的翻译权、影视改编权或数字传播权。
在出版领域,附属权利常涵盖三项核心内容:1) 二次授权许可(如海外出版代理);2) 衍生作品开发权(包括有声书、剧本改编);3) 数字传播权(电子书、数据库收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案例库显示,此类权利的经济价值可能占到作品总收益的3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指出,著作权人享有包括改编、翻译、注释等在内的十三项财产性权利,其中第八至第十三项即构成典型的附属权利范畴。司法实践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审理的"网络文学改编权纠纷案"(案号:京73民终456号),进一步明确了附属权利的独立行使边界。
“附属权利”是一个多领域术语,其含义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以下是两种主要解释方向:
在民事法律中,附属权利被定义为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有效期限,即“消灭时效”。其核心作用包括:
在出版行业,附属权指伴随图书出版主权利产生的衍生性版权,通过合同由出版商获得。主要类型包括:
在企业管理中,附属权可能涉及股东救济权利(如要求企业采取行动弥补损失),但该用法权威性较低。
提示:学术场景下通常指出版领域的衍生版权,法律场景则多指向诉讼时效。建议通过查看MBA智库百科获取完整分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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