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voluntary trust
blame; evildoing; have to; non-; not; wrong
【计】 negate; NOT; not that
【医】 non-
【经】 voluntary trust
非自愿信托(Involuntary Trust)是英美法系中一项重要的衡平法制度,指在缺乏委托人明确意愿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法律原则或公平正义要求强制设立的信托关系。该概念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干预实现财产权益的合理分配,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典型场景:
法律拟制信托(Constructive Trust)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定义,当一方通过欺诈、不当得利或违反信义义务获取财产时,法院可强制设立信托以返还财产。例如遗产争夺案件中,若继承人通过伪造遗嘱取得财产,法院可裁定其作为受托人持有资产,保障合法继承人的权益。
归复信托(Resulting Trust)
英国衡平法院在1726年Eyre v. Marsden案中确立的原则显示,当财产转让未达成预定目的时,法律推定财产回归原主。如购房者支付全款但登记在他人名下,法院可推定成立归复信托。
中国《信托法》第11条虽未直接采用该术语,但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无效,体现了类似的衡平救济理念。司法实践中,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金融纠纷案中援引该条款,判决违规代持股权方承担受托责任。
该制度与意定信托的本质区别在于设立基础:前者依赖法律推定或司法裁量,后者基于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美国《统一信托法典》第105条明确指出,拟制信托不受普通信托成立要件的约束,其效力追溯至不当行为发生之时。
“非自愿信托”是法律术语,指在特定法律情境下非基于委托人自愿而设立的信托形式。以下是综合解释:
基本定义
非自愿信托(Involuntary Trust)通常由法院判决或法律规定强制设立,而非基于委托人主动意愿。例如,在遗产纠纷或债务清偿中,法院可能强制将财产纳入信托管理以保障受益人权益。
与自愿信托的区别
典型应用场景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需符合“委托人真实意思表示”,但非自愿信托属于例外情形,需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其合法性。
提示:非自愿信托的具体规则可能因地区法律差异而不同,建议结合司法案例或专业法律咨询进一步了解。
备件目录鼻中隔弯曲玻利维亚步级衰减器布雷托诺氏白喉测压基准程序包标准大部分骶沟多道程序设计的二进运算防污染装置光力学的股权基金焊接机头颌下腺窝贿赂品混合阀金硫乙酸钙开释科学代码离口的萘并二蒽偏硼酸钠萍篷草属示酸色梭形腿的贴胶压延机推销成本的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