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voluntary trust
blame; evildoing; have to; non-; not; wrong
【計】 negate; NOT; not that
【醫】 non-
【經】 voluntary trust
非自願信托(Involuntary Trust)是英美法系中一項重要的衡平法制度,指在缺乏委托人明确意願的情況下,由法院依據法律原則或公平正義要求強制設立的信托關系。該概念的核心在于通過法律幹預實現財産權益的合理分配,主要適用于以下兩種典型場景:
法律拟制信托(Constructive Trust)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定義,當一方通過欺詐、不當得利或違反信義義務獲取財産時,法院可強制設立信托以返還財産。例如遺産争奪案件中,若繼承人通過僞造遺囑取得財産,法院可裁定其作為受托人持有資産,保障合法繼承人的權益。
歸複信托(Resulting Trust)
英國衡平法院在1726年Eyre v. Marsden案中确立的原則顯示,當財産轉讓未達成預定目的時,法律推定財産回歸原主。如購房者支付全款但登記在他人名下,法院可推定成立歸複信托。
中國《信托法》第11條雖未直接采用該術語,但規定信托目的違反法律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時無效,體現了類似的衡平救濟理念。司法實踐中,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年金融糾紛案中援引該條款,判決違規代持股權方承擔受托責任。
該制度與意定信托的本質區别在于設立基礎:前者依賴法律推定或司法裁量,後者基于當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美國《統一信托法典》第105條明确指出,拟制信托不受普通信托成立要件的約束,其效力追溯至不當行為發生之時。
“非自願信托”是法律術語,指在特定法律情境下非基于委托人自願而設立的信托形式。以下是綜合解釋:
基本定義
非自願信托(Involuntary Trust)通常由法院判決或法律規定強制設立,而非基于委托人主動意願。例如,在遺産糾紛或債務清償中,法院可能強制将財産納入信托管理以保障受益人權益。
與自願信托的區别
典型應用場景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需符合“委托人真實意思表示”,但非自願信托屬于例外情形,需通過司法程式确認其合法性。
提示:非自願信托的具體規則可能因地區法律差異而不同,建議結合司法案例或專業法律咨詢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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