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n-exclusive jurisdiction
非专属性管辖权(Non-Exclusive Jurisdiction)是国际私法和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概念,指某一法院对特定案件具有审理权限,但该权限并不排除其他法院对同类案件也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这一概念在涉外合同中尤为常见,例如跨国贸易协议中,当事人可能约定"争议可提交中国法院或新加坡法院管辖",即为典型的非专属性管辖权条款(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1条。与专属管辖权相比,其核心区别在于允许当事人或法律规定存在多个平行管辖法院,原告可根据"择地行诉"原则选择最有利的管辖地。
国际实践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发布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对非专属管辖权与专属管辖权作出明确区分,强调非专属管辖条款不排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我国学者韩德培在《国际私法问题专论》中指出,非专属管辖权制度体现了司法主权相对性原则,有利于平衡诉讼便利性与司法公正性。
非专属性管辖权(Non-exclusive Jurisdiction)是法律中关于法院管辖权限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义为:某一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该管辖权并非排他性,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非专属性管辖权指在合同或协议中,当事人约定某地法院对争议具有管辖权,但该约定不排除其他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行使管辖权。例如,合同双方可能约定接受新加坡法院管辖,但若争议涉及其他地区(如中国内地),相关法院仍可依法受理案件。
与专属管辖权的区别
法律效力与实践应用
实际案例参考
如中的担保纠纷,虽然约定香港法院管辖,但因涉及内地担保人,内地法院可能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实际联系原则”主张管辖权,体现非专属性管辖的灵活性。
非专属性管辖权的核心是“可选择性”,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为多法域争议提供了解决路径。具体适用需结合案件性质、法律强制规定及国际司法协作原则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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