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n-exclusive jurisdiction
非專屬性管轄權(Non-Exclusive Jurisdiction)是國際私法和民事訴訟領域的重要概念,指某一法院對特定案件具有審理權限,但該權限并不排除其他法院對同類案件也享有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5條,當事人可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與争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别管轄的規定。
這一概念在涉外合同中尤為常見,例如跨國貿易協議中,當事人可能約定"争議可提交中國法院或新加坡法院管轄",即為典型的非專屬性管轄權條款(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31條。與專屬管轄權相比,其核心區别在于允許當事人或法律規定存在多個平行管轄法院,原告可根據"擇地行訴"原則選擇最有利的管轄地。
國際實踐中,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發布的《選擇法院協議公約》對非專屬管轄權與專屬管轄權作出明确區分,強調非專屬管轄條款不排除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案件。我國學者韓德培在《國際私法問題專論》中指出,非專屬管轄權制度體現了司法主權相對性原則,有利于平衡訴訟便利性與司法公正性。
非專屬性管轄權(Non-exclusive Jurisdiction)是法律中關于法院管轄權限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義為:某一法院對案件具有管轄權,但該管轄權并非排他性,允許當事人選擇其他符合條件的法院提起訴訟。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非專屬性管轄權指在合同或協議中,當事人約定某地法院對争議具有管轄權,但該約定不排除其他有法定管轄權的法院同時行使管轄權。例如,合同雙方可能約定接受新加坡法院管轄,但若争議涉及其他地區(如中國内地),相關法院仍可依法受理案件。
與專屬管轄權的區别
法律效力與實踐應用
實際案例參考
如中的擔保糾紛,雖然約定香港法院管轄,但因涉及内地擔保人,内地法院可能依據《民事訴訟法》中“實際聯繫原則”主張管轄權,體現非專屬性管轄的靈活性。
非專屬性管轄權的核心是“可選擇性”,既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又為多法域争議提供了解決路徑。具體適用需結合案件性質、法律強制規定及國際司法協作原則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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