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gal easement
legal
servitude
【經】 easement; right of way
法定地役權(Statutory Easement)是指基于法律明文規定而非當事人協議設立的地役權,其核心是為公共利益或特定社會需求,對不動産權利人施加法定的限制或義務。該術語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定義為“由成文法賦予的、為特定目的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例如公共設施建設所需的通行權或管線鋪設權。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法定地役權具有三個特征:1)設立依據為強制性法律規定;2)權利主體通常為公共機構或特定受益人;3)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中國《民法典》第372條雖未直接使用“法定地役權”表述,但通過“依照法律規定”的條款預留了相關制度的解釋空間。
美國《財産法重述》(第三版)第2.6條列舉了典型的法定地役權類型,包括緊急通行權(emergency access)、曆史保護地役權(preservation easement)和海岸線公共通行權(coastal access)。英國《土地登記法2002》第27條則規定了政府強制購買地役權的程式。
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需平衡公私利益。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完整準确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 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中,明确要求依法審理涉及輸變電線路鋪設等綠色能源項目的法定地役權糾紛案件。
權威文獻參考:
法定地役權是指基于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約定,為實現公共利益或特定社會需求,直接賦予一方利用他人不動産的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定地役權與約定地役權的核心區别在于設立依據:
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明确:“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産,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産的效益。” 此條款雖主要針對約定地役權,但為法定地役權的適用提供基礎框架。特殊領域的單行法(如《電力法》《公路法》)則對法定地役權有具體規定。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適用案例,可參考《民法典》或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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