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power of mortgage
hypothec; lien
【经】 hypotheca; hypothecation; mortgage
all one's best; force; power; puissance; strength
【化】 force
【医】 dynamo-; ergo-; force; potency; potentia; Power; stheno-; strength; vis
抵押权力(Mortgage Power)在汉英法律语境中的核心含义是指债权人(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享有的法定优先受偿权。该术语需严格区分于“抵押权利”,强调其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力特征。以下从三个维度解析:
中文“抵押权力”的规范法律表述为抵押权,对应英文术语"Mortgage Lien" 或"Right of Mortgage"。其本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4条规定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0年施行)
仅抵押权人(如银行、金融机构)享有行使权力,抵押人仅有配合义务。
可抵押财产包括不动产(房屋、土地)、动产(设备、车辆)及财产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禁止抵押人身属性财产(民法典第399条)。
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同一财产多重抵押时,按登记时间确定清偿顺序(民法典第414条)。
“权力”强调法定强制力(如拍卖抵押物无需抵押人同意),“权利”侧重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性权益。
Lien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抵押,Pledge指动产质押(需转移占有),如美国《统一商法典》UCC-9区分两种担保形式。
术语参考: 《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
提示:因未搜索到相关网页,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官方文本及《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Lien”词条以获取权威定义。实务中需结合具体法域判断术语适用性。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指债权人(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的抵押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下是详细解析:
定义
抵押权是债权人通过抵押协议,在债务未清偿时对抵押财产享有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例如,甲向银行借款并以房产抵押,银行即成为抵押权人,若甲违约,银行可拍卖房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394条,抵押权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担保物权属性
抵押权属于价值权,通过支配抵押财产交换价值保障债权实现,而非直接使用财产。
不转移占有
抵押期间,抵押人仍可占有、使用抵押物(如房屋居住、土地耕种),但不得损害抵押权人利益。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分类依据 | 类型 | 特点 |
---|---|---|
债权是否特定 | 一般抵押权 | 担保特定债权,法律关系明确(如单一贷款合同) |
最高额抵押权 | 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风险限额固定(如循环授信) | |
抵押财产类别 | 不动产抵押权 | 标的为土地、房屋等,需登记生效 |
动产抵押权 | 标的为设备、车辆等,登记对抗第三人 |
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财产的限制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占有:
如需了解抵押权实现程序或具体案例,可参考《民法典》第410条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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