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gional autonomy
area; region; territory; district; quarter; zone
【医】 district
self-government; autonomy; self-rule
【法】 atonomy; self-government; self-mangement; self-rule
地区自治(Regional Autonomy)在汉英词典中通常被定义为"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利",对应英文表述为"self-governance within a designated administrative area under legal provisions"。该概念包含三个核心维度:
法律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章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一制度设计既保障国家统一,又尊重地方特殊性。
实施要素
包含立法自主权(如制定自治条例)、经济管理权(自主安排地方财政收入)和民族文化保护权(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具体实践体现于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的发展规划中。
国际参照
大英百科全书(Encyclopædia Britannica)将类似制度定义为"devolved government",强调中央与地方间的权力分配机制,典型案例包括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和英国的苏格兰自治模式。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白皮书显示,全国已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覆盖44%的国土面积,其中西藏自治区自1965年成立以来,依法制定实施300余项地方性法规。这种制度安排既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要求,也与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中关于文化自决的原则相呼应。
“地区自治”在不同语境下通常有两种解释,一种是特指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另一种则是广义的地方自治概念。以下为详细分析:
基本定义
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自治机关(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行使法律赋予的自治权,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这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结合的产物。
核心特点
基本定义
指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地方居民通过选举组成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本地公共事务,如教育、卫生等,同时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
实施形式
维度 | 民族区域自治 | 地方自治 |
---|---|---|
适用对象 | 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区 | 一般行政区域(不分民族) |
核心目的 | 保障少数民族权利,促进民族团结 | 实现地方事务的民主化管理 |
法律基础 |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 各国地方自治相关法律 |
需注意“地区自治”一词在不同语境中的侧重。在中国官方表述中,一般使用“民族区域自治”强调民族平等与团结;而学术讨论或国际比较中,“地方自治”更多指代普遍性的地方分权模式。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可参考《民族区域自治法》或相关国家的地方自治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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