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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英文解释翻译、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civil law

分词翻译:

大陆法系的英语翻译:

【法】 continental lagal system

国家的英语翻译:

country; nation; nationality; soil; state
【经】 state

法律制度的英语翻译:

【法】 legal institutions; legal system; regime of law; system of law

专业解析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典化为主要特征,在欧洲大陆国家形成并广泛影响世界许多地区的法律体系。其核心在于通过系统化的法典来规范社会关系,法官的角色主要是适用而非创造法律。

一、核心特征

  1. 法典化体系

    以体系化的法典(如民法典、刑法典)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法律规则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明确表述。例如《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和《德国民法典》(BGB)是该法系的典范。

  2. 法律优先于判例

    司法判决原则上不具约束力(判例非正式渊源),法官须严格依据法典条文裁判。区别于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则,大陆法系更强调法律条文的权威性。

  3. 演绎推理方法

    法律适用采用“三段论”逻辑:法典条文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结论通过演绎得出。法官需从抽象规则出发,推导具体案件的解决方案。

  4. 公法与私法二元划分

    法律体系明确区分公法(调整国家与个人关系,如宪法、行政法)和私法(调整平等主体关系,如民法、商法),这一分类源于罗马法传统。

二、历史渊源与传播

三、典型制度实践

四、与英美法系的对比

比较维度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法律渊源 成文法典为核心 判例法为主,成文法补充
法官职能 适用法律 创造法律(通过判例)
法律推理 演绎法(从一般到个别) 归纳法(从个案到规则)
法律分类 公法/私法二分 普通法/衡平法二分

权威参考来源:

关于大陆法系的历史与特征,可参阅《元照英美法词典》(中华书局)中“Civil Law System”词条;比较法研究推荐茨威格特与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法典原文可通过官方法律数据库如《北大法宝》或《中国人大网》获取。

网络扩展解释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其核心特征和内容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概念与起源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民法典鼻祖)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理论体系更精密)为典型代表。它通过法典化形式系统继承了罗马法的原则和术语,并在近代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的发展中形成,后影响至拉丁美洲、亚洲等地区。


二、核心特征

  1. 法典化传统
    法律以成文法典为主要形式,涵盖宪法、民法、刑法等领域,强调逻辑性和体系化。例如法国“六法体系”(民法、刑法、民诉、刑诉、商法、宪法),德国则首创民商合一模式并完善法人制度。

  2. 司法体系双轨制
    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如法国参事院为最高行政法院),日本二战后取消此制度为例外。

  3. 法官的有限角色
    法官需严格依据法典裁决,不具“造法”功能,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形成鲜明对比。

  4. 法学理论驱动发展
    法学家在法典编纂中起主导作用,例如德国潘德克顿学派以罗马法《学说汇纂》为基础构建理论体系。


三、典型制度举例


四、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对比维度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法律渊源 成文法典为主 判例法为主
法官权限 严格解释法律 可创造判例
法律体系 结构严密、概念明确 灵活、注重个案
司法体系 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立 单一法院系统

五、影响范围

主要覆盖欧洲大陆(法国、德国、意大利)、拉丁美洲及亚洲(如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其法典化模式对现代国家的立法技术产生深远影响。

如需更完整的国家列表或具体法典内容,可参考上述来源中的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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