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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制度英文解釋翻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制度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ivil law

分詞翻譯:

大陸法系的英語翻譯:

【法】 continental lagal system

國家的英語翻譯:

country; nation; nationality; soil; state
【經】 state

法律制度的英語翻譯:

【法】 legal institutions; legal system; regime of law; system of law

專業解析

大陸法系(Civil Law System),又稱民法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是指以羅馬法為基礎,以法典化為主要特征,在歐洲大陸國家形成并廣泛影響世界許多地區的法律體系。其核心在于通過系統化的法典來規範社會關系,法官的角色主要是適用而非創造法律。

一、核心特征

  1. 法典化體系

    以體系化的法典(如民法典、刑法典)作為法律的主要淵源,法律規則通過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明确表述。例如《法國民法典》(Code Civil)和《德國民法典》(BGB)是該法系的典範。

  2. 法律優先于判例

    司法判決原則上不具約束力(判例非正式淵源),法官須嚴格依據法典條文裁判。區别于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則,大陸法系更強調法律條文的權威性。

  3. 演繹推理方法

    法律適用采用“三段論”邏輯:法典條文為大前提,案件事實為小前提,結論通過演繹得出。法官需從抽象規則出發,推導具體案件的解決方案。

  4. 公法與私法二元劃分

    法律體系明确區分公法(調整國家與個人關系,如憲法、行政法)和私法(調整平等主體關系,如民法、商法),這一分類源于羅馬法傳統。

二、曆史淵源與傳播

三、典型制度實踐

四、與英美法系的對比

比較維度 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
法律淵源 成文法典為核心 判例法為主,成文法補充
法官職能 適用法律 創造法律(通過判例)
法律推理 演繹法(從一般到個别) 歸納法(從個案到規則)
法律分類 公法/私法二分 普通法/衡平法二分

權威參考來源:

關于大陸法系的曆史與特征,可參閱《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華書局)中“Civil Law System”詞條;比較法研究推薦茨威格特與克茨著《比較法總論》(法律出版社)。法典原文可通過官方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或《中國人大網》獲取。

網絡擴展解釋

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典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其核心特征和内容可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

一、概念與起源

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起源于古羅馬法,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民法典鼻祖)和1896年《德國民法典》(理論體系更精密)為典型代表。它通過法典化形式系統繼承了羅馬法的原則和術語,并在近代歐洲國家(如法國、德國)的發展中形成,後影響至拉丁美洲、亞洲等地區。


二、核心特征

  1. 法典化傳統
    法律以成文法典為主要形式,涵蓋憲法、民法、刑法等領域,強調邏輯性和體系化。例如法國“六法體系”(民法、刑法、民訴、刑訴、商法、憲法),德國則首創民商合一模式并完善法人制度。

  2. 司法體系雙軌制
    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離(如法國參事院為最高行政法院),日本二戰後取消此制度為例外。

  3. 法官的有限角色
    法官需嚴格依據法典裁決,不具“造法”功能,與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傳統形成鮮明對比。

  4. 法學理論驅動發展
    法學家在法典編纂中起主導作用,例如德國潘德克頓學派以羅馬法《學說彙纂》為基礎構建理論體系。


三、典型制度舉例


四、與英美法系的區别

對比維度 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
法律淵源 成文法典為主 判例法為主
法官權限 嚴格解釋法律 可創造判例
法律體系 結構嚴密、概念明确 靈活、注重個案
司法體系 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立 單一法院系統

五、影響範圍

主要覆蓋歐洲大陸(法國、德國、意大利)、拉丁美洲及亞洲(如日本、中國台灣地區)。其法典化模式對現代國家的立法技術産生深遠影響。

如需更完整的國家列表或具體法典内容,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原始文獻。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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