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andonment of conract
【计】 backout; stripping
【经】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经】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撤销契约(Rescission of Contract)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瑕疵或法定事由,依法使已生效的契约自始无效的法律行为。其核心在于消除契约效力,恢复缔约前状态,需严格满足法定条件。
包括欺诈(Fraud)、胁迫(Duress)、重大误解(Material Mistake)等情形。例如,一方隐瞒标的物重大缺陷诱使对方签约,受害方可主张撤销(《民法典》第148-151条)。
缔约时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急迫状态,导致权利义务显著失衡(《民法典》第151条)。
重大误解当事人需在90日内、受胁迫方需在胁迫终止后1年内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152条)。
契约撤销后视为自始无效,双方返还已受领财产;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民法典》第157条)。
因欺诈、胁迫导致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民法典》第157条)。
对比项 | 撤销契约 | 解除契约 |
---|---|---|
效力 | 溯及既往无效 | 向未来失效(《民法典》第566条) |
适用事由 | 意思表示瑕疵 | 违约或法定解除条件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47-151条 | 《民法典》第563-566条 |
第147-157条明确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及效果(全国人大立法文件)。
定义"Rescission"为:"Annulling a contract and restoring parties to pre-contract positions"(权威法律辞典)。
第49条涉及因根本违约导致的契约撤销机制(国际商事规范)。
术语对照:
撤销契约 - Rescission of Contract
欺诈 - Fraud
重大误解 - Material Mistake
显失公平 - Unconscionability
溯及力 - Retroactive Effect
撤销契约(即撤销合同)是指当合同因存在法定瑕疵(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时,受损害方通过法律程序使已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撤销契约需满足以下条件:合同订立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例如一方受欺诈、胁迫,或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恢复至订立前的状态。
根据《民法典》:
情形 | 具体表现示例 | 法律条款依据 |
---|---|---|
欺诈/胁迫 | 隐瞒关键信息、威胁签订合同 | 《民法典》第150条 |
重大误解 | 对合同标的、价格等产生根本性错误 | 《民法典》第147条 |
显失公平 | 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签订明显不利条款 | 《民法典》第151条 |
撤销后需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过错方可能承担赔偿责任。需注意: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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