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andonment of conract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撤銷契約(Rescission of Contract)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瑕疵或法定事由,依法使已生效的契約自始無效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在于消除契約效力,恢複締約前狀态,需嚴格滿足法定條件。
包括欺詐(Fraud)、脅迫(Duress)、重大誤解(Material Mistake)等情形。例如,一方隱瞞标的物重大缺陷誘使對方籤約,受害方可主張撤銷(《民法典》第148-151條)。
締約時一方利用優勢或對方急迫狀态,導緻權利義務顯著失衡(《民法典》第151條)。
重大誤解當事人需在90日内、受脅迫方需在脅迫終止後1年内行使撤銷權(《民法典》第152條)。
契約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雙方返還已受領財産;不能返還的應折價補償(《民法典》第157條)。
因欺詐、脅迫導緻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賠償損失(《民法典》第157條)。
對比項 | 撤銷契約 | 解除契約 |
---|---|---|
效力 | 溯及既往無效 | 向未來失效(《民法典》第566條) |
適用事由 | 意思表示瑕疵 | 違約或法定解除條件 |
法律依據 | 《民法典》第147-151條 | 《民法典》第563-566條 |
第147-157條明确規定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及效果(全國人大立法文件)。
定義"Rescission"為:"Annulling a contract and restoring parties to pre-contract positions"(權威法律辭典)。
第49條涉及因根本違約導緻的契約撤銷機制(國際商事規範)。
術語對照:
撤銷契約 - Rescission of Contract
欺詐 - Fraud
重大誤解 - Material Mistake
顯失公平 - Unconscionability
溯及力 - Retroactive Effect
撤銷契約(即撤銷合同)是指當合同因存在法定瑕疵(如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導緻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時,受損害方通過法律程式使已生效的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撤銷契約需滿足以下條件:合同訂立時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例如一方受欺詐、脅迫,或處于危困狀态、缺乏判斷能力等。撤銷後,合同自始無效,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恢複至訂立前的狀态。
根據《民法典》:
情形 | 具體表現示例 | 法律條款依據 |
---|---|---|
欺詐/脅迫 | 隱瞞關鍵信息、威脅籤訂合同 | 《民法典》第150條 |
重大誤解 | 對合同标的、價格等産生根本性錯誤 | 《民法典》第147條 |
顯失公平 | 利用對方危困狀态籤訂明顯不利條款 | 《民法典》第151條 |
撤銷後需返還財産或折價補償,過錯方可能承擔賠償責任。需注意:撤銷權受除斥期間限制(一般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起1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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