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ministrative function; executive functions
行政职能(Administrative Functions)指政府机构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管理社会事务的核心职责与功能定位。根据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其主要包含四大基础模块:(1)政策制定与执行监督;(2)公共服务体系构建;(3)社会秩序维护;(4)资源配置协调。
从法理层面分析,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行政职能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二条的权责划分,重点体现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中。以市场监管总局的日常运作为例,其职能涵盖企业注册登记(市场准入)、产品质量监管(标准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调解)三个维度。
值得关注的是,人民日报理论版刊文指出,现代行政职能正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如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和"放管服"改革实践印证了这种转型趋势。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最新研究报告则强调,职能转变过程中需平衡"效率优先"与"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行政职能,又称政府职能,是指政府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它是公共行政活动的核心,反映了政府的角色与作用,具体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理解:
行政职能体现政府管理的内容与方向,是行政管理的实质和核心。其内涵包括:
根据职能领域可划分为:
从管理过程看,行政职能表现为:
如需进一步了解职能分类或历史演变,可参考(搜狗百科)或(MBA智库文档)中的完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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