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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权英文解释翻译、动产质押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pledge of movables

分词翻译:

动产的英语翻译:

chattel; personal effects; personalty
【经】 ambuatory chattel; chattel; chattels; chose; chose transitory
circulating real capital; effects; gear; goods; movable property
movables; personal estate; personal property; personalty

质押的英语翻译:

impawn

权的英语翻译: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专业解析

动产质押权(Chattel Pledge Right)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核心特征在于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至债权人(质权人)手中。

汉英词典角度的关键术语解释:

  1. 动产 (Dòngchǎn / Movable Property/ Chattel):

    • 指能够移动且移动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财产,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相对。例如:设备、存货、车辆、有价证券等。
    • 英文对应词:Movable Property, Chattel, Personal Property。在质押语境下,Chattel 是最常用的法律术语。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八章质权。
  2. 质押权 (Zhìyā Quán / Pledge Right / Right of Pledge):

    • 特指以动产或权利(如汇票、存款单、股权等)作为标的物设立的担保物权。当标的物是动产时,即为动产质押权。
    • 英文对应词:Pledge (Right)。注意区分Mortgage(抵押权,通常针对不动产设立,不转移占有)和Hypothecation(广义的担保,有时不严格区分占有转移)。
    • 来源:同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质权的定义。
  3. 设立要件 (Shèlì Yàojiàn / Requirements for Creation):

    • 书面质押合同 (Written Pledge Contract):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 交付占有 (Delivery of Possession):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这是动产质押权区别于动产抵押权的核心标志。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但占有改定(约定出质人继续占有)不能设立质权(《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但书精神)。
    • 英文对应词:Written Pledge Agreement, Delivery of Possession。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四至二百二十八条。
  4. 优先受偿权 (Yōuxiān Shòucháng Quán / Priority Right to Satisfaction):

    •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该特定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 英文对应词:Priority Right to Satisfaction, Right of Priority。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5. 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Zhìquánrén de Quánlì yǔ Yìwù /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ledgee):

    • 权利:占有质押物、收取质押物孳息(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保全质权(请求出质人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优先受偿权。
    • 义务:妥善保管质押物(因保管不善致损需赔偿)、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质押物(除非为保存质押物价值所必需)、债务履行后返还质押物。
    • 英文对应词:Right to Possession, Right to Fruits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Right to Preserve the Pledge, Duty of Care, Duty not to Use or Dispose, Duty to Return upon Satisfaction。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第四百三十一条、第四百三十二条、第四百三十三条、第四百三十六条。
  6. 出质人的权利 (Chūzhìrén de Quánlì / Rights of the Pledgor):

    • 在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仍是质押物的所有权人,但因丧失占有,其处分权受到限制。
    • 有权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防止质押物价值非正常减损)。
    • 债务履行后有权请求返还质押物。
    • 英文对应词:Remains Owner, Right to Request Timely Enforcement, Right to Redemption/Return upon Satisfaction。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百三十六条。

总结关键点: 动产质押权是一种以转移占有为核心特征的动产担保方式(Possessory Security Interest)。其设立依赖于有效的书面合同和动产的交付占有。质权人获得的核心权利是对质押动产的优先受偿权,同时承担保管义务。出质人保留所有权但丧失直接占有和自由处分权。其英文法律术语核心为Pledge of Chattel / Chattel Pledge。

网络扩展解释

动产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下从定义、特征、设立条件及与抵押权的区别等方面展开解释:

一、定义与法律依据

  1. 核心概念
    动产质押权属于担保物权,需以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其成立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质押合同有效,二是质押动产需实际交付债权人占有。法律依据主要来自《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2. 主体与客体

    • 出质人:债务人或提供动产的第三人;
    • 质权人:债权人;
    • 质物:需为可流通、可转移占有的特定动产,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二、主要特征

  1. 转移占有
    质权人必须实际占有质物,且不得约定由出质人代管。
  2. 从属性
    质权依附于主债权存在,主债权消灭则质权随之消灭。
  3. 优先受偿性
    债务违约时,质权人可通过处置质物优先获得清偿。
  4. 孳息收取权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产生的孳息(如利息、租金),用于冲抵债务。

三、设立条件

  1. 书面合同
    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明确质物、债权范围等条款。
  2. 交付生效
    质权自质物实际交付时设立,仅签订合同未转移占有不产生质权效力。
  3. 合法标的
    质物需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例如商品、设备等。

四、与抵押权的区别

区别点 动产质押权 抵押权
标的物 仅限于动产 不动产、特殊动产(如车辆、船舶)
占有状态 转移占有 不转移占有
成立要件 需交付质物 登记生效(不动产)
优先受偿方式 直接处置质物 需通过司法程序拍卖

(参考来源:)

五、典型应用场景

动产质押常见于企业融资,例如将原材料、库存商品作为质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质物在银行监管下可有限流动,既保障债权安全,又兼顾企业经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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