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权英文解释翻译、动产质押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pledge of movables
分词翻译:
动产的英语翻译:
chattel; personal effects; personalty
【经】 ambuatory chattel; chattel; chattels; chose; chose transitory
circulating real capital; effects; gear; goods; movable property
movables; personal estate; personal property; personalty
质押的英语翻译:
impawn
权的英语翻译: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专业解析
动产质押权(Chattel Pledge Right)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核心特征在于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至债权人(质权人)手中。
汉英词典角度的关键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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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 (Dòngchǎn / Movable Property/ Chattel):
- 指能够移动且移动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财产,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相对。例如:设备、存货、车辆、有价证券等。
- 英文对应词:Movable Property, Chattel, Personal Property。在质押语境下,Chattel 是最常用的法律术语。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八章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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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 (Zhìyā Quán / Pledge Right / Right of Pledge):
- 特指以动产或权利(如汇票、存款单、股权等)作为标的物设立的担保物权。当标的物是动产时,即为动产质押权。
- 英文对应词:Pledge (Right)。注意区分Mortgage(抵押权,通常针对不动产设立,不转移占有)和Hypothecation(广义的担保,有时不严格区分占有转移)。
- 来源:同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质权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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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要件 (Shèlì Yàojiàn / Requirements for Creation):
- 书面质押合同 (Written Pledge Contract):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 交付占有 (Delivery of Possession):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这是动产质押权区别于动产抵押权的核心标志。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但占有改定(约定出质人继续占有)不能设立质权(《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但书精神)。
- 英文对应词:Written Pledge Agreement, Delivery of Possession。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四至二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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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 (Yōuxiān Shòucháng Quán / Priority Right to Satisfaction):
-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该特定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 英文对应词:Priority Right to Satisfaction, Right of Priority。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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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Zhìquánrén de Quánlì yǔ Yìwù /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ledgee):
- 权利:占有质押物、收取质押物孳息(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保全质权(请求出质人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优先受偿权。
- 义务:妥善保管质押物(因保管不善致损需赔偿)、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质押物(除非为保存质押物价值所必需)、债务履行后返还质押物。
- 英文对应词:Right to Possession, Right to Fruits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Right to Preserve the Pledge, Duty of Care, Duty not to Use or Dispose, Duty to Return upon Satisfaction。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第四百三十一条、第四百三十二条、第四百三十三条、第四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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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的权利 (Chūzhìrén de Quánlì / Rights of the Pledgor):
- 在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仍是质押物的所有权人,但因丧失占有,其处分权受到限制。
- 有权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防止质押物价值非正常减损)。
- 债务履行后有权请求返还质押物。
- 英文对应词:Remains Owner, Right to Request Timely Enforcement, Right to Redemption/Return upon Satisfaction。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百三十六条。
总结关键点:
动产质押权是一种以转移占有为核心特征的动产担保方式(Possessory Security Interest)。其设立依赖于有效的书面合同和动产的交付占有。质权人获得的核心权利是对质押动产的优先受偿权,同时承担保管义务。出质人保留所有权但丧失直接占有和自由处分权。其英文法律术语核心为Pledge of Chattel / Chattel Pledge。
网络扩展解释
动产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下从定义、特征、设立条件及与抵押权的区别等方面展开解释:
一、定义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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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
动产质押权属于担保物权,需以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其成立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质押合同有效,二是质押动产需实际交付债权人占有。法律依据主要来自《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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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与客体
- 出质人:债务人或提供动产的第三人;
- 质权人:债权人;
- 质物:需为可流通、可转移占有的特定动产,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二、主要特征
- 转移占有
质权人必须实际占有质物,且不得约定由出质人代管。
- 从属性
质权依附于主债权存在,主债权消灭则质权随之消灭。
- 优先受偿性
债务违约时,质权人可通过处置质物优先获得清偿。
- 孳息收取权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产生的孳息(如利息、租金),用于冲抵债务。
三、设立条件
- 书面合同
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明确质物、债权范围等条款。
- 交付生效
质权自质物实际交付时设立,仅签订合同未转移占有不产生质权效力。
- 合法标的
质物需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例如商品、设备等。
四、与抵押权的区别
区别点 |
动产质押权 |
抵押权 |
标的物 |
仅限于动产 |
不动产、特殊动产(如车辆、船舶) |
占有状态 |
转移占有 |
不转移占有 |
成立要件 |
需交付质物 |
登记生效(不动产) |
优先受偿方式 |
直接处置质物 |
需通过司法程序拍卖 |
(参考来源:)
五、典型应用场景
动产质押常见于企业融资,例如将原材料、库存商品作为质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质物在银行监管下可有限流动,既保障债权安全,又兼顾企业经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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