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first mortgage
first; firstly; primary
【医】 arch-; arche-; eka-; prot-; proto-
【经】 no 1
hypothec; lien
【经】 hypotheca; hypothecation; mortgage
第一抵押权(First Mortgage)是担保物权体系中的核心概念,指债务人以其不动产(如土地、建筑物等)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该债权人在同一抵押物上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其法律效力体现为当债务人违约或破产时,第一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从抵押物变现所得中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7条,第一抵押权的优先效力覆盖抵押物登记后的全部价值,且不因后续抵押权的设立而改变受偿顺序。该权利需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法定登记程序方能生效(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在跨国金融实务中,国际清算银行(BIS)将第一抵押权归类为"优先担保权益"(Senior Secured Interest),其风险评估需综合抵押物价值比率(Loan-to-Value Ratio)和司法管辖区的强制执行效率(来源: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协议III》框架文件)。典型应用场景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Mortgage Loan)和项目融资中的资产抵押结构设计。
第一抵押权是指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时,顺位最优先的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其核心特征和法律意义如下:
优先受偿权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第一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享有最优先受偿权,后续顺位抵押权人仅能在前者受偿后分配剩余部分()。
示例:若房产先抵押给A银行(第一顺位),后抵押给B银行(第二顺位),拍卖所得需优先清偿A银行的债务,剩余部分才归B银行。
不转移财产占有
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无需将抵押财产移交给抵押权人占有,仅以财产价值作为担保()。
如需了解具体案例或更完整的法律条文,可参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来源:、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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