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mocratic certralism; system of democratic centralism
民主集中制(Democratic Centralism)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原则与领导制度,其核心理念可概括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制度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包含以下关键要素:
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
民主集中制要求决策过程充分开展民主讨论(如党内会议、人大代表审议),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形成集体智慧。集中则强调决策形成后的统一执行,确保全党全国行动一致。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该制度“实现了广泛参与和高效执行的有机统一”。
层级组织原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下级组织需服从上级组织决定,地方服从中央,同时上级组织需听取下级意见。例如,五年规划的制定需经过基层调研、专家论证、政治局审议和全国人大表决等多层民主程序。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结合
党和国家各级组织实行集体决策机制,避免个人专断。《中国的民主》白皮书(国务院新闻办发布)强调,重大事项需经党委会或常委会投票表决,同时明确个人执行责任。
监督与纠错机制
通过党内民主生活会、纪律检查体系及人大监督等渠道,既保障集中统一,又防止权力滥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定期对行政法规进行备案审查,体现该原则的制衡性。
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涵盖立法、干部选拔、政策制定等领域,如《民法典》编纂过程即通过35万条公众建议征集和10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完成,展现“全过程民主”特征。
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重要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其核心内涵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指党员和群众意愿的充分表达与参与,集中指通过科学决策形成统一意志和行动力。两者互为前提,构成有机整体。
由列宁于1905年提出,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制思想。早期集中制存在专制倾向,现代民主集中制强调「民主的集中」,即在高度民主基础上实施有效集中。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它实现了「四个统一」:纪律与自由、统一意志与个人创造、集体领导与效率、制度规范与政治活力,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优势。
注:如需了解具体运行案例,可参考中关于人大制度、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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