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守自盗"作为汉语特色成语,其汉英对照释义可从三个维度解析:
一、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该行为对应"职务侵占罪",指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牛津汉英大词典》将其译为"embezzlement by custodians",强调监管者(custodian)违背信托义务的本质特征。
二、语义演变 《汉语成语源流大辞典》记载,该词最早见于《汉书·刑法志》,原指仓库管理者盗窃官物。现代语义已扩展至各类监管岗位的渎职行为,《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标注其英文对照词为"steal what is entrusted to one's care"。
三、跨文化对比 《中国法律术语英译指南》指出,相较于普通盗窃罪(theft),该词更接近英美法中的"breach of fiduciary duty"(违反信托义务)。《元照英美法词典》特别强调其"abuse of supervisory position"(滥用监管地位)的核心要件。
当代司法实践中,该术语常见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职务犯罪案例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其构成要件包含:特殊主体身份、职务便利滥用、非法占有目的三项要素。
“监守自盗”是一个具有深刻警示意义的成语,综合多个权威来源,其详细解释如下:
该成语不仅揭示道德失范行为,还强调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性,警示人们不可滥用职权。其衍生用法也常见于文学、影视作品中,如清代小说《歧路灯》曾用此词描述官员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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