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ge in reserve
be an alternate
【法】 judge; judge of the trial bench; judicature; judicial officer
judiciary; ordinary
候补审判员(hòu bǔ shěn pàn yuán)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特定历史时期或特定类型法院设置的一种审判人员职位,其核心含义和英文对应如下:
候补审判员指在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或专门法院)中,经法定程序任命但尚未获得正式审判员资格的司法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在审判员指导下参与案件审理、文书起草等工作,或在正式审判员缺席时代行部分审判职责,但通常不具备独立签发裁判文书的权限(需经正式审判员审核或合议庭确认)。该职位常见于法官编制有限或需培养新任法官的法院结构中。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审判人员任免的规定。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候补审判员的标准译法为"probate judge" 或"deputy judge",具体需根据语境选择:
候补审判员需通过人大常委会任命,其权限低于正式审判员。例如在合议庭中,通常不能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时需由正式审判员主导。该职位设计旨在通过实践培养司法人才,逐步过渡至正式审判员资格(需通过考核及重新任命程序)。来源:中国法院网对法官等级制度的解读。
“候补审判员”是由“候补”和“审判员”组合而成的概念,需结合两部分含义进行解释:
审判员是各级人民法院中依法审理案件的专业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候补”指等待递补缺额或作为预备人员,具体包括:
结合上述信息,“候补审判员”可能指:
需注意:现行法律体系中未明确使用“候补审判员”这一职称,该解释基于词语组合和制度逻辑推断。具体定义需以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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