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ministrative justice
administration
【医】 administration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行政司法(Administrative Justice)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法律活动,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行政司法的法律框架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为主要形式,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公权行使过程中得到救济。
从汉英对照视角,行政司法可拆解为:
权威性来源参考:
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以第三方身份,通过准司法程序处理行政争议或特定民事纠纷的行政行为。其核心特征如下:
行政机关在行政司法中充当裁决者角色,解决行政争议或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这一过程既不同于普通行政执法,也区别于法院司法审判,属于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活动。
根据《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具体包括:
比较维度 | 行政司法 | 法院司法 |
---|---|---|
主体 | 行政机关 | 司法机关 |
程序 | 准司法程序 | 严格司法程序 |
终局性 | 一般非终局 | 具有终局效力 |
(注:以上对比参考)
通过这种机制,行政机关既能高效处理专业性强、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纠纷,又能为当事人提供多层次的救济途径。但需注意,对行政司法决定不服的,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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